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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帐户不小心 两年官司惹上身

  发布时间:2009-06-24 08:45:11


    位于郑州市惠济区的某贸易公司沈总经理终于露出了久违的笑容,一场官司打了一年有余,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书昨日送达给了他,原告撤回了上诉,公司终于可以正常经营了。

    原告邵某于2007年初起诉至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称被告沈总的公司因经营需要向其借款50万元,邵某于2005年从其证券公司的个人帐户上通过网转向被告公司汇款50万元,并提供有汇款凭证。沈总接到法院的传票后,感到很冤枉,公司与原告邵某从来没有业务往来,公司从未借过邵某款,邵某汇给公司50万元人民币是因第三人A公司借用其帐户转帐产生的,邵某的50万元在汇入公司的第二天就转入了第三人A公司的帐户。

    惠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邵某以借款为由起诉被告要求偿还,原告负有举证责任。原告虽提供有网上银行电子回单证明50万元资金已到被告的帐上,但资金流转并不必然产生借款。原告未能提供其他证据对借款事实予以佐证。被告辩称该款汇入其帐户是基于借用帐户产生的结果,被告对此款并未占有、使用的辩解理由与第三人的陈述及其他证言相互印证,法院予以采信。故惠济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邵某不服,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中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邵某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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