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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懵懂抢劫他人 今日悔悟获刑6年

  发布时间:2009-06-24 08:39:45




    “法院来到这里开庭真是很好,太有必要了,现在年轻人犯罪的越来越多”,当一位年轻的小伙子被法警带到被告席上时,围观旁听的村民纷纷议论道。6月23日,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在十八里河大王庄村文化大院审结了一起持枪入室抢劫一案,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范田(化名)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2000元。

    2001年4月19日,范田伙同他人预谋后,携带胶纸、自制火药枪、铁丝等作案工具,于次日凌晨0时许,由同伙小峰(另案处理)推一辆摩托车在桥头接应,范田与同伙小磊和小杰(另案处理)持枪进入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十八里河镇市场处大饲料站,将正在店内睡觉的值班人员王某用铁丝捆绑,用胶纸将王某的嘴贴住,用自制火药枪抵住王某的胸口,并威胁其不要报警,然后将屋里一灰色三枪牌保险柜抢走。后范田在与同伙相接应时被巡逻的民警发现,范田等人就遗弃保险柜和自制火药枪逃跑。经清点,保险柜内装有现金人民币483 00元,已发还被害人。

    2009年5月12日,范田向河南省洛阳市公安局邙山派出所投案自首,后该所将范田移交至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

    法院认为,范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暴力手段,持枪入户强行劫取公民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应予认定。根据被告人范田犯罪的事实和性质,对其依法应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法定刑幅度以内处以适当刑罚。在对范田量刑过程中,法院充分考虑以下量刑情节:1、范田在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在,系自首,依法可予从轻处罚;2、范田系初犯,所抢劫的财物已全部追回,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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