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包养的22岁情人段某携带钱款不告而别,现年52岁的侯某便派人将跟“段某的手机号”联系最多的陈某非法拘禁五小时,并且辱骂、抽打陈某逼问段某的去处,然而,被拘禁的陈某根本不认识段某这个人。6月19日,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
2008年七、八月份,段某趁侯某外出做生意之际,携带几万元现金和首饰等贵重物品突然消失。十月初,生意谈成归来的侯某,回到“藏娇”的家中,发现段某不见了!家里的现金和值钱的东西,还有段某的衣物都没了。打段某电话打不通的侯某很是窝火,他认为段某是跟人私奔了。于是就通过相关手段查段某以前手机号的通话记录,在段某近期的通话通话记录有一个号跟段某的联系非常频繁。经过查号发现使用这个号的人是一个二十多岁的小伙子叫陈某,跟段某联系非常频繁,又都是二十多岁的年轻人,侯某就认定段某是跟这个陈某私奔了!心中窝火的侯某一心要找到段某出气,于是决定“绑了”陈某逼段某现身。
侯某决定绑架陈某,但苦于没有认识的“道上”的人。十月的一天,在市场上闲逛的侯某发现两个少年正在打架,其中一个男孩(邹某,十九岁)将另一个男孩推到在地,骑在其身上抽打该男孩。在一旁的侯某觉得打人的这个男孩很厉害!便把男孩叫到一旁问他愿不愿意挣点钱花。便将绑架陈某的事跟邹某说了一下,闲着无事的邹某觉得这种事太容易了,又能挣钱,便答应此事,还许诺帮侯某再找几个人壮壮胆!
2008年10月31日18时许,侯某查知陈某在一个按摩店里,便伙同陶某(28岁)、戴某(22岁)、邹某、赵某(25岁)、郑某(另案处理)等人,来到郑州市惠济区某村的该按摩店内,将陈某骗出并强行带至一面包车上,并对陈某进行殴打、威胁,逼迫其交出段某。不知为何事挨打的陈某根本不认识段某,因此没有“招供”,很不解气的侯某付给陶某现金2600元,并让陶某安排戴某、郑某将陈某带至候某位于郑州市南郊的家中,当晚23时许,陈某趁机逃跑,并向110报案。公安人员根据陈某提供的线索将侯某等人抓获。原来陈某和女友在一个多月前从某营业厅买了两张手机卡,陈某和女友一人一张,女友用的号刚好是段某前一阵子使用的号,没想到正是这个手机号,给自己引来这场祸事。
经询问得知,陶某将候某给付的2600元现金中的约1500元分给戴某、邹某、赵某等人,剩余的约1100元自己花费。经鉴定,陈某的伤势构成轻微伤。案发后,戴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邹某。
法院认为,侯某、陶某、戴某、邹某、赵某非法拘禁他人,并对陈某实施殴打,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侯某、陶某、戴某、邹某、赵某所犯非法拘禁罪,均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幅度内量刑。由于候某、陶某在拘禁陈某时所起作用大于其他三人,戴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邹某,属立功,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侯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陶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戴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邹某、赵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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