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19日,新密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基金抵帐后净值大跌而引发的经济案,使昔日老友化干戈为玉帛重归于好。
原告李振与被告王升系同一单位同事,平日关系甚好。2007年5月,被告因经商借原告现金5万元,约定借期为1年、年利率为15%,并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同年10月,经双方协商,被告将自己购买的博时裕富基金2万股按市价每股1.5元作价3万元抵给了原告,当时被告即将基金卡、银行卡及密码一并交付给了原告,但双方没有写书面协议。原告持有该基金后,因受经济危机的影响,基金净值一直下跌,最低时每股不足0.6元,故原告一直没有将基金变现。2008年5月下旬余款到期,因被告无现金偿还,双方商定由被告找人担保,以原告妹夫的名义向银行申请贷款用于归还欠款,该贷款由被告负责逐月偿还,但双方仍没有写书面协议。被告在支付了部分贷款本息后停止付款,原告无奈代之向银行履行了全部还款义务。双方曾多次协商此事,因意见不一致,昔日好友反目成仇。原告对被告不按约定向银行还款的行为十分不满,加之前期抵帐基金净值缩水太多,于是原告在回避双方用基金抵帐和用银行贷款抵帐的事实的情况下,一纸诉状将被告诉至向法院,要求被告按照借条的约定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1.5万元。
新密法院大隗法庭受理该案后,及时通知被告应诉。被告辩称已经通过用基金抵帐和用贷款还账的方式归还了全部欠款,请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但无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承办法官在听取了原、被告的诉辩意见后,凭经验感觉双方都没有如实向法院陈述案件的真实情况。经过认真分析认为,虽然被告提交不出书面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但被告所辩称的用基金抵帐和用贷款还账的事实并不象凭空捏造。为了尽快解决双方的纠纷,承办法官在开庭前即组织双方调解,但双方各执己见,不肯说出案件的真实情况,导致调解无果,不欢而散。在开庭审理该案时,双方仍唇枪舌剑,互不相让,致当庭调解仍无果。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没有放弃调解结案的信念,更没有一判了之,而是趁热打铁再次组织双方进行庭后调解。承办法官采取背靠背、面对面等不同调解方式,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明之以法,向双方展开了强大的调解攻势。通过苦口婆心的调解,双方最终对法官这种对群众负责的执着办案精神所感动,向法官说出了案件的真实情况,并握手言欢,达成了还款协议:抵帐基金仍归被告所有,扣除被告已经归还的银行贷款,被告于2009年6月30日前一次性付给原告5万元。协议达成后,法官不失时机地向双方进行了普法宣传,忠告双方在今后的经济往来过程中,一定要注意完善和保存经济往来手续,避免因证据不足而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至此,一起因基金抵帐后净值大跌而引发的经济案件,在人民法院的调解下,最终使昔日老友化干戈为玉帛重归于好,真正做到了“调判结合、以调为主、案结事了”的司法理念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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