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窨井四周水泥构件绊伤人 管理人成被告

  发布时间:2009-06-19 10:29:26


    6月19日上午,河南中牟县人民法院民一庭审判庭洋溢着友好和谐的气氛,在主管副院长娄王记的主持下,一场因中牟县市政管理所为避免行人掉进窨井在窨井四周设置水泥构件却绊伤行人王某的纠纷,得到圆满解决,中牟县市政管理所当庭给付赵某赔偿款6000元,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

    2008年5日1日晚上9时左右,王某骑着自行车沿爱香路从东向西靠路边前行时,被一个窨井四周垒放的水泥构件碰倒摔伤,当场摔得头破血流,被路边的行人送进医院住院治疗,王某共住院27天,花费医疗费8000多元;后王某以该窨井系中牟县市政管理所管理和维护,路面上的水泥构件也没有设置警示标志,给其造成伤害为由,向中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牟县市政管理所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000元。中牟县市政管理所辩称,爱香路一处窨井存在安全隐患,为避免行人掉进窨井而进行警示标志的设置,即在该窨井四周设置了不到一尺高的水泥构件,该构件很难将正常骑自行车的人碰到摔成很严重的伤,即使受伤也是通常的皮肉伤;王某的受伤严重,并非水泥构件致伤,不同意赔偿。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经多次调解,终因双方终因分歧太大,而没有达成调解协议。主管副院长娄王记了解情况后亲自找到双方当事人,在认真听取双方意见后,对他们提出的问题从法律和事实角度一一作了分析解答,使当事人了解有关法律规定,明白了自己应承担的责任。经多方沟通协调,最终双方达成协议,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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