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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市法院实施多元化调解效果显著

  发布时间:2009-06-19 10:27:50


    荥阳市法院高度重视调解对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积极作用,在“调解年”活动中,进一步加大了民事案件调解力度。在民商事有特定审判工作中,不断探索出灵活多样的调解方法,由特定人协助参加调解,就是其中一种。该院根据案件特点,邀请与当事人有密切关系的特定的组织或个人,如其工作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他与其有特定关系的组织或个人参加调解,对消除对立情绪、缓和矛盾有十分明显的效果,并在多起案件的审判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取得明显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据统计,在这种多元化调解机制下,有特定人参与调解达成和解或撤诉的案件占调撤总数的20%。

    如在审理原告某村委会起诉被告付某企业承包纠纷一案,被告付某原任村委主任,离任后承包该村阀门厂,承包期间未足额上缴管理费用,原告将厂大门封堵,并引起双方打架斗殴。此案经多次主持调解,双方未能达成协,但审判人员查明,此案在诉讼前曾经镇政府调解,并认为还有和解的可能,审判人员遂与原告上级主管镇政府协商,镇政府抽出一名主要负责人协助调解,最终使该案达成调解协议,原、被告对调解结果都十分满意。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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