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毁坏财物逞强一时 触犯刑律判罚二万

  发布时间:2009-06-18 16:08:41


    2009年6月10日,新密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犯罪的刑事案件。被告人陈灿唬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11日15时许,被告人陈灿唬驾驶铲车行驶到新密市来集镇陈沟村时,于被害人陈某驾驶的豫A77026号五征牌农用车相遇。双方因错车发生争执,被告陈灿唬遂驾铲车将陈某驾驶的农用车损毁。经评估涉案价值12092元。案发后双方民事部分已经赔偿完毕。

    新密市法院认为,被告人陈灿唬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的法定刑幅度内处罚。但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对自己一是逞强触犯刑律感到后悔和懊恼,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遂做出上述判决。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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