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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不去尽孝道 反称母亲是诬告

  发布时间:2009-06-17 11:02:47


    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义务,但河南省登封市一农民因不赡养母亲被告上法庭后,反说母亲诬告自己,并要求母亲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今年6月17日,当地法院一审判决该农民负责母亲的吃住,每月的15号支付母亲生活费100元,母亲以后因治病所花医药费,由其承担五分之一,即时发生,即时支付。

    据了解,今年74岁的张某,系住登封市东金店乡的一位农妇,膝下育有三儿两女,现独身一人生活。由于其次子王某不尽赡养义务,还经常骂她,张某一气之下,遂于去年底将儿子王某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其赡养自己,每月支付生活费100元,医疗费与其他子女共同分担。不想王某在庭审中却辩称,同意赡养母亲,但母亲起诉自己完全是诬告,故要求母亲给自己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法院经审理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本案中,因被告同意赡养原告,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但被告要求原告给被告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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