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奉送”三千余元彩礼、“赞助”近二万元建房款后,男方提出结婚要求,仍遭拒绝。“想结婚,再拿八万元!”男方一气之下,主动提出与女方解除婚约,并要求对方返还彩礼及索要的全部钱财。
登封法院城关法庭审理查明,2008年2月,登封市中岳办事处男青年曹某经人介绍与嵩阳办事处女青年陈某认识确立婚约关系。与此同时,对方提出招婿上门对女方父母养老送终、将新房建好后方可结婚等要求,男方一一应允。后按农村习俗,女方到男方“认门”时,男方一次性给现金2400元。男方到女方“认亲”时,曹某为购礼品又花去1160元。后女方通过“媒人”等途径向男方索要建房款17000元,而且在建房过程中,男方在帮工的同时还提供了部分木材。新房建好后,男方提出结婚,而女方则说:“结婚可以,再拿80000元!”饱受勒索之苦的曹某一气之下,提出解除婚约,并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女方返还全部彩礼、建房款、木材及帮工劳务费等请求。
该庭审理后认为,婚姻当事人应遵循婚姻自由的婚姻制度,禁止买卖婚姻和借婚姻索取财物。对于本案中的彩礼,可酌情返还,但女方以建房为名索取的建房款则应全额返还。对曹某提出的木材款及人工费因未提供相关证据支持,故法院综合全案,判决女方返还男方现金19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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