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

 

一个半月诈骗他人十多万 被抓获刑五年罚五万

  发布时间:2009-06-17 09:56:15


    现年40岁的中牟县农民张某在一个半月内通过合同诈骗他人102000元,然后携款潜逃。6月15日,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张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五万。

    本来是搞建筑生意张某嫌挣钱不快,熟知建筑这一行先付款后建房这个不成文的规定的他便想到了一个“生财之道”——合同诈骗。2008年4月,惠济区某村的刘某准备建房,委托同村的黄某负责。当月的18号,黄某、张某两人签订建房协议书,约定由张某负责建房,包工包料每平方米430元。工人进工地先付生活费2000元,材料款另算。协议签订后,张某找了几个工人进场干活,进场当日,刘某按约定支付张某进场费2000元。同年4月21日、22日,张某以购买建筑材料为由,两次从黄某处收取现金共计20 000元,之后携款潜逃,并将赃款挥霍。

    尝得甜头的张某又伙同高某(另案处理),以办理房屋产权证为名,于2008年5月15日,与家住惠济区的孙某签订书面协议,约定为孙某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某街93号的房屋新接楼层办理产权证,骗取孙某现金20 000元;同日,以同样的借口骗取马某现金20 000元;于2008年5月8日、同年6月2日,分别与白某签订两份书面协议,约定为白某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某街的两处房屋办理产权证,两次共骗取白某现金40 000元。之后,张某、高某携上述款项共计80 000元潜逃,并将赃款挥霍。

    法院认为,张某在没有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权利,无法实际履行合同的情况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孙某等签订办理房屋产权证合同,骗取孙某等支付的办证费后逃匿,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张某利用合同诈骗他人财物102 000元,数额巨大。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编/小黄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