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介绍对象为名诈骗他人彩礼8000元,被法院判刑后却拒不退回赃款,受害人无奈将其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其返还这笔款。今年6月16日,笔者从河南省登封市法院获悉,这起发生在朝阳沟里的“蹊跷案”,终以被告李某支付原告张某人民币8000元而落下帷幕。
据了解,本案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均系登封市大冶镇朝阳沟村农民。早在2004年3月,被告李某伙同王某让一女子冒充王某的女儿,以给原告张某的孙子介绍对象为名,诈骗张某彩礼8000元。事后,李某与王某将该款分花。2005年5月26日,登封市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但李某刑满释放后,没有归还该笔赃款。原告张某经多次讨要未果后,遂于2008年年底将李某告上了法庭。
但被告李某却辩称:是王某骗取了原、被告,被告也是受害者,应当由王某偿还此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李某诈骗原告张某8000元,有生效的刑事判决书为据,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李某的辩由与生效的判决书认定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李某的行为已构成不当得利,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依法判决被告李某支付原告张某人民币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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