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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前妻短信名誉侵权败诉

  发布时间:2009-06-15 15:40:06


    “我不是我现在父母的亲生儿子?”买先生的手机收到一条来自前妻丹女士小灵通发送的其称听说买先生不是其现在父母的亲生儿子的短消息,认为丹女士的行为伤害了他及其家人,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抚慰金1万元。6月15日,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丹女士的行为并未侵犯买先生的名誉权,判决驳回了买先生的诉讼请求。

    去年10月,33岁的买先生与28岁的丹女士已经离了婚。今年3月11日,买先生收到手机短消息一条,该短消息来自来自丹女士的小灵通,内容为:“有个女人对我说以前她妈和你妈的关系很好并且和你父母还是老乡她告诉我你不是你现在父母的亲生儿子”。

    “我不是我现在父母的亲生儿子?”买先生说,收到短信后疑虑重重的他向父母询问此事,其父母听后当场晕倒,丹女士的行为给其及家人造成了极大的损害。“岂有此理!她侵犯了我的名誉权!”买先生说,丹女士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支付其精神抚慰金1万元。

    丹女士辩称:首先,该信息不是她发给买先生的,并不排除买先生用她手机往其自己手机上发送,也不排除小孩儿拿着手机玩时误发;其次,买先生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辨别是非的能力,他在知道此事后,应同她协商,不应当告诉其父母,由此造成的损失不应由她承担。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名誉权应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的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所谓名誉是指人们根据该公民的工作、生活言论以及其他表现所形成的有关该公民品德、才干、声望、信用等方面的一定社会评价,名誉权是否被侵害应按客观标准来确定,综合纠纷的起因、双方在纠纷中的过错程度、社会的一般评价标准等因素分析。

    法院认为,丹女士向买先生发送该短消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予以认定。但丹女士只是向买先生本人发送短消息,并未向他人散播该信息,未向社会公众宣扬,不属于公然丑化他人人格的情形,对买先生的社会评价并不必然导致降低,因此丹女士的行为不构成对买先生名誉权的侵害,买先生所诉丹女士名誉侵权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采信。丹女士的行为并未侵犯买先生的名誉权,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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