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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谋财合伙贩卖伪劣农用物资近40万

  发布时间:2009-06-15 10:23:05


    现年27岁的卢某伙同24岁的芦某(女)、22岁的金某(女)为牟取暴利,他们购进伪劣农药,进行包装后出售,共得赃款达390 978元。6月10日,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此案作出判决。

    2005年7月份左右,卢某、芦某、金某成立以金某为法定代表人的郑州市金某农资经营部(以下简称金某农资部),并开始在位于郑州市惠济区某农化批发市场经营销售农药。2008年初,为牟取非法利润,卢某从外地购进伪劣农药,虚构上海益农达、上海农信、天津美邦等牌子,并印制假的商标、包装箱等,指使芦某、金某等人对所购伪劣农药进行拆分,重新包装后出售。

    2008年5月27日,公安机关在三人经营的金某农资部查扣标注上海益农达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乙酰甲胺磷205件、标注天津美邦农药公司生产的敌敌畏80%乳油71件、标注天津美邦农药有限公司生产的高效氯氰菊酯20件等农药及账本、部分纸箱、标签等物品。经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鉴定,金某农资部销售的40%乙酰甲胺磷、5%高效氯氰菊酯、80%敌敌畏乳油、50%甲基1605乳油四种农药均为不合格产品。根据查获的销售账目及字据,经鉴定,自2008年2月至同年8月,卢某等三人销售上述四种经鉴定的伪劣农药共计8098件,金额390 978元。案发后,金某于2008年9月4日、芦某于同年9月16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认为,卢某、芦某、金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卢某、芦某、金某销售伪劣产品,货值金额390 978元,对该三人所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均应在“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的幅度内量刑。在共同犯罪中,卢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芦某、金某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案发后芦某、金某投案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芦某、金某的犯罪情节及其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宣告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卢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5万元。

    二、芦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0万元。

    三、金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0万元。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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