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元钱和三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如果让你选择,你会选择哪个?6月14日,二七法院审理了一起抢劫案,被告人汪某因抢劫一女子一元钱,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500元。
现年40岁的被告人汪某出生于河南省光山县人,小学三年级毕业后,一直在外打工,2008年3月份来郑州,可一直未找到工作。因没钱吃饭,过上了乞讨的生活。2008年7月16日12点半左右,汪孔全拿着一个黑包和一个铁碗来到嵩山路和建设路交叉口,看见交叉口东北角路边有两个小女孩在修车,其中一名叫小静的女孩手里攥着三四十元零钱,就过去向她们乞讨。汪某向小静静乞讨,并诉说自己来自信阳,跟老婆离婚了,自己没钱吃饭,求她帮忙给点钱。小静说自己没钱,汪某说你手里不是有钱嘛,小静说10元不能给你,1元钱得给修车的师傅。汪某听后,很生气,然后把铁碗放进包里,从包里取出一把以前从垃圾箱里捡来的折叠刀,威胁说:“我拿刀捅你。”那把刀打开时有二三十公分长,刀刃上还呈锯刺状,看着那把刀,小静被唬住了,立马把1元钱给了汪孔全。抢到钱的汪孔全离开现场,几分钟后在距现场十几米处被公安人员抓获。
二七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汪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胁迫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务,其行为构成抢劫罪。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汪某虽在实施完抢劫行为离开后不久被公安人员抓获,但其劫取的财务当时已脱离了被害人的控制,其已完成了抢劫罪的全部犯罪构成,其行为系犯罪既遂。法院同时考虑到被告人汪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对其酌定从轻处理的量刑情节,因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汪孔全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500元。
进入夏季,盗窃、抢劫案进入高发期。同日,该院还审理了一起抢劫案。2009年3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伙同钱某(在逃)在 二七区人民公园一亭子内,手持转头对被害人赵某进行威胁,向其索要财务,被赵某抓获并报警。李某的行为虽系抢劫未遂,但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被二七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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