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证据复印件达683页、轰动一时的“黄金大盗”宋某被判入狱20年后,受害商户的民事审判部分于前不久也落下帷幕,经中牟县人民法院法官的精心调解,原商城经营人马某答应赔付被盗商户李某十万元。
据了解,受害人李某与原中牟世纪商城经协商,于2007年4月28日签订世纪商城联营合同一份,约定将世纪商城某经营场地及设施使用权交付李某,使用期限自2007年5月1日至2008年4月30日止,经营期间,世纪商城负责提供基本水电、治安等服务,李某于签订合同时向世纪商城一次性交纳壹年场地费36000元(包括基本水电费、工商管理费、地税、保管费、保洁费)。合同签订后,李某按约交付给世纪商城经营场地使用费36000元并办理了营业执照,随后在世纪商城经营黄金珠宝,有声有色、红红火火。天有不测风云,2008年4月1日凌晨,“黄金大盗”宋某等人通过踩点,趁着当晚值班的几个保安都在商城一小屋睡觉,进入商城行窃。次日,李某发现专柜被盗遂报警。2008年5月7日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后中牟县公安局对李某经营的被盗黄金首饰价值鉴定为343407元。“黄金大盗”案虽告破,但经公安机关追回返还给李某的仅有手镯二个,佛脸像一尊。
为维护自己的权益,受害人李某将原商城经营人推上法庭,随着案件审理程序的展开,经主审法官细细研究卷宗,发现2008年8月20日中牟世纪商城有限公司已注销,如不变更主体,该案存在诉讼主体瑕疵问题,合议庭依照法定程序征询李某意见后,被告一方由世纪商城变更为该商城经营人马某,并要求赔偿自己333047万元。庭审中,李某与马某委托代理人紧扣各方主张展开辩论激烈,马某认为让自己赔偿33万之多简直荒唐,双方各执一词,互不退让。
庭审后,主审法官向马某耐心阐明相关法律规定,并语重心长地开解说:“一名成功的商者,应该首先是一位勇于承担者。谁都不想发生这样的事情,但是现在既然出了事,就应该要勇于面对,逃避得了一时却逃避不了一世……”经过与主审法官一番“掏心窝子”的对话,马某自愿于2009年6月7日之前一次性给付李某损失十万元(已付清),并承担部分案件受理费。而曾经心无着落的受害人李某,更是紧握主审法官的手连说“谢谢!谢谢咱老百姓的好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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