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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卡利亚的刑法思想

  发布时间:2003-11-28 08:46:43


    贝卡利亚是意大利刑法学家,古典刑事学派的创始人和重要代表人物。他的刑法思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罪刑法定主义思想

    刑罚是社会契约的产物。什么是犯罪,处以什么刑罚,必须符合全体人民的利益,产生了罪刑法定主义思想。具体内容:1只有法律才可规定犯罪与刑罚;2由独立的法官来定罪量刑;3严酷刑罚之禁止;4法官无刑法解释权;5法应公开、明确;6刑罚对任何人平等地、必然地适用。

    二、双重刑罚目的观

    彻底否定报应刑论。主张刑罚目的仅在于预防犯罪。他曾指出:“……阻止罪犯再重新犯罪,并规诫他人不要重蹈覆辙”。在双重预防中,更强调一般预防。他不是刑罚至上论者。他信为预防犯罪必须:1、树立法之权威;2、极力传播知识,发展科学;3、建立司法机关内的监督机制,防止循私和腐化;4、奖励美德;5、完善教育。

    三、追求最佳刑罚适用原则

    1、刑罚与犯罪相适应。他认为罪刑相均衡,刑罚相类似。主张“犯罪阶梯,刑罚阶梯”,即刑罚轻重应与犯罪危害相适应。刑罚过轻、过重,均不能实现刑罚目的。刑罚具体强度,应与本国状况相适应。2、刑罚及时原则。及时性指犯罪发生后,刑罚应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到来。及时性具有公正和有效两方面的意义。与此相适应,犯人应有辩护权,同意设立时效制度。3、刑罚不可避免性原则。认为刑罚既使不重不严,但只要能确定不疑地成为犯罪的结果,就足以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否认宽恕权、恩赦权。

    四、法制国家废除死刑

    认为死刑残酷、不人道、不公正。因为:死刑违背社会契约;死刑不能产生最佳威吓效果;死刑引起人们对受刑者的怜悯;死刑会毒化人们的心灵;死刑判决易错难纠。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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