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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式房无楼梯户主打官司

  发布时间:2009-06-11 10:18:53


    2009年是河南省人民法院规定的案件调解年。6月10日,郑州高新区法院成功调解一起购房纠纷引起的案件,最终以原被告双方完全同意法官们的调解而撤诉言和。

    本案的来龙去脉是:2007年7月5日,原告金佩珠与被告郑州东新区某房屋开发商签订了一份《买卖商品房屋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在郑州东新区购买被告新开发的房屋一栋,总价款为50余万元,交房时间为当年的年底最后一天。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要求的房屋价款和付款时间及时予以支付给被告。

    2007年12月27日,原告提前三天收到被告的交房通知后,本以为房屋开发商甚是遵守时间,可是,通过验收时,让原告大失所望:四个卫生间不但没安装洁具,而且,房屋下层主卧室的卫生间没留下水管和排水管,根本不具备入住条件。更令原告伤脑筋的是,本房屋是复式楼房,可是复式的上下层之间竟然没有通道和楼梯,上层成了空中楼阁。这就难住了原告,别说居住了,就是为验房屋质量也上不去呀。上述情况的存在,使原告拒绝接收所交房屋,同时要求房屋开发商尽快将房屋缺陷修好。然而,2008年7月,时过半年有余,被告不但不对房屋缺陷采取任何补救措施,而且一直不理会原告的催促。无奈之下,原告一纸将被告送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依合同约定按日支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点五的违约金,计算至实际交房之日。

    被告为维护自己的利益,及时针对向法院提起了反诉。反诉称:卫生间设备不全是他们的失误。而复式楼房无通道和楼梯的原因,是他们根据多年开发房屋的经验去掉的项目,即他们发现复式楼内所建的楼梯大多都被房主装修时拆掉重修了。所以,为了房屋质量和节约户主及开发商的费用,迎合大多数户主的习惯,就免建楼梯所致。

    针对被告房屋开发商的辩解,原告金佩珠反驳说;房屋的建造与选举活动和评先等活动要求票数多的当选不同,房屋开发商应当按照购房人与其签订的合同建造,不能因为有的购房人在装修时改变原建楼梯形状,就统统否认其他不愿改变原建楼梯形状购房人的意见。如果房屋开发商随便否认购房人的意见,那还签订什么协议?

    在全省人民法院案件调解年里,郑州高新区法院的法官们面对原被告的争辩,起初没有敢想此案能够调解成功。然而,为了当事人双方和睦,他们遵照上级的指示,决心先用调解手段来做双方当事人工作,再视情做调整方案。副庭长薛灵为调查了解被告方的情况,多次打电话或亲自到被告单位,可是,由于被告方认为自己没错,再加上原告要求其赔偿10万余元建楼梯等费用,所以千方百计躲法官和原告,起初不是不接待,就是接了电话或接待时而推托有事不理睬。原告见被告对法官的态度如此冰凉,声称要找记者对他们暴光。考虑用这种方法不是不行,但不利于问题的解决,同时会进一步加大原被告的矛盾。所以被法官们阻止了。后来,法官们为了减轻被告一点负担,试想通过让原告退让一步,即做原告思想工作,让原告将损害赔偿由十多万元减少到七万多元,这样再与被告协商。这一步棋还真的起到了效应。原告见法官们为他们奔前跑后,忘记吃饭和休息太辛苦,出于和平相处的目的,就答应了减少被告三万元的赔偿。被告得到消息,感到原告索赔适当,就立即到法院与原告和解,并达成赔偿原告七万余元损失的协议。此时法官问:那你们的起诉状和反诉状呐?双方当事人齐声答:“撤回。”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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