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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沁的刑法思想

  发布时间:2003-11-28 08:45:06


    边沁,英国功利主义思想家、法学家,英国法律改革运动的先驱和领袖,他的刑法思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犯罪的分类方法

    边沁对犯罪近不同的标准进行了不同的分类:1、私罪、半公罪、公罪;2、混合型犯罪、单一型犯罪;3、主罪、从罪;4、作为犯罪、不作为犯罪;5、假想罪。

    二、确定犯罪危害程度的原则及影响的情节

    边沁认为确定犯罪危害程度的原则有:1、混合型犯罪能产生比单一型犯罪更多的恶;2、半公罪与公罪之恶,在同样的条件下,比私罪更大;3、当半公罪与公罪可以进一步细分时,其恶性比同种类私罪小;4、如一犯罪造成原始恶,又造成对被害人的附随恶,则该犯罪的恶性就大;5、如一罪衍生出对其他人的恶,则该罪的恶性就大。他认为犯罪有层次之恶,第一层的恶是施加于被害人身上的的,第二层恶是对社会公众造成的。

    影响犯罪危害程度的情节有:1、犯罪的主观特征;2、罪犯的身份;3、犯罪动机;4、预防犯罪的难易程度;5、犯罪的秘密程度;6、罪犯的性格。

    三、关于刑罚的理论:

    (一)不适用之刑。指出“滥用之刑,无效之刑,过分之刑,昂贵之刑”都是“不适用之刑”。

    (二)罪刑相称。计算罪刑相称的规则:1、刑罚之苦必须超过犯罪之利(乐);2、刑罚的确定性越小,其严厉性就越大;3、两罪相联时,重罪适用重刑,以使罪犯可能在犯罪较轻阶段停止犯罪;4、罪行越重就越有充足理由对其适用严厉之刑;5、不同之人犯相同之罪,应考虑各人不同情节。他指出:欲做到罪刑相称,刑罚须:1、具有可分割性;2、本质上的平等性;3、轻重可比较性;4、与罪行相似性;5、示范性(即刑罚的选择、执行要慎重,使人们能够注意得到);6、经济性;7、可减免性。

    (三)刑罚多样化及选择适用。指出针对不同的犯罪,刑罚可分为11类(死刑、痛苦刑、常痕刑、耻辱刑、赎罪刑、期限刑、简单限制刑、财产刑、准财产刑、表征刑)。主张否定死刑,重视财产刑,痛苦刑可用于所有犯罪,期限刑可用于多种犯罪。

    四、对犯罪的遏制、补偿方法

    对犯罪之恶的补救方法即预防和矫正罪犯的措施,边沁认为共有4类:预防方法、遏制方法、补偿方法、刑罚方法。遏制方法是指对那些具有一定的犯罪持续时间,治安官员能够在犯罪完成之前对其采取及时、有效措施以减少或消除罪恶的情形。强调对犯罪的补偿。补偿须是确定而完整的,不因被害人或被告人的死亡而消失,要按恶的不同种类,确定相应关系人及数额。补偿方法有6种:金钱补偿、实物返还、宣誓补偿、名誉补偿、惩罚补偿、替代补偿。补偿所需费用源于罪犯财产。

    五、预防犯罪的策略

    直接方法。直接针对犯罪行为,分为由有职责的公民和治安官员实施。公民直接预防方法为司法前防护方法,有暴力对抗、抓获犯罪人、扭送等。治安官预防方法有告诫、训诫、强制离开等。

    间接方法。对客观行为和主观意图发挥作用,使行为人服从法律、靠知识、意志自我约束。方法有:1、引导人们从事有益的公娱活动以改变危险欲望;2、在无危害或尽可能的范围内满足本能欲望;3、避免怂恿犯罪;4、强化刑罚效应;5、给公众预防犯罪之权;6、减少控诉、惩罚的不确定性;7、进行美德、诚实、宗教、文教等方面教育。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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