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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商不厚道 又有一家被告了

  发布时间:2009-06-10 16:18:47


    近年来,随着越来越多的地皮被开发,每年的房屋成交量也成上升趋势,去年和今年是早几年开发的房屋交房比较多的,随之而来的各种买家状告开发商的案件也越来越多。

    6月10日,某小区的12位业主因为开发商晚交房,并且没有协助办理房产证,一纸诉状将自己小区的开发商告上法庭,本案在二七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法院一审判决,该开发商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之内,被告将原告办理房屋权属登记需由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并协助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同时自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支付每位原告违约金,逾期履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其间的债务利息。

    2006年7月,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原告以合同上的价款购买被告开发小区的房屋,被告应当在2007年6月30日前将房屋交付给原告使用,如被告逾期交房超过60日,原告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被告应按日向原告支付已交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第十五条约定,被告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180日内,持办理权属登记需要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到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被告的责任,原告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原告不退房,被告按已付房价款的0.5%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合同附件四补充协议约定,房产证在产权登记备案之日起90个工作日取得,该套房屋土地证在取得房产证后90个工作日取得。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及其他费用。2007年12月26日,被告将房屋交付给原告,但是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按时协助原告办理房产证,一直拖至近日。

    二七区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为有效合同,双方都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按约定交纳了全部的购房款,但是被告却没有按约定按时交付房屋,并且也没有按约定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致使原告至今未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所以,被告有义务承担继续协助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合同义务,同时,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原告逾期交房和办证的违约金。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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