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调解作为我国重要的一项民事审判制度,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为依据,以司法审判权的介入与审查为特征,以当事人处分的权益为内容的方式,较之判决,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不仅可以减轻当事人的经济压力,减少诉累,降低法院的办案成本,节约诉讼资源,还可以彻底解决纠纷,做到案结事了,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张立勇院长在调解年活动中提出的“调解为先,调判结合”,“从人民群众的需要出发选择审判方式”,并不是对诉讼调解制度的简单归纳,而是在新时期对传统诉讼调解制度的发展。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种社会关系的重组和激烈变动导致新的社会矛盾不断产生,深层次的社会矛盾逐渐凸现,社会问题急剧增多。在这样的背景下,省法院决定在2009年开展调解年活动,正是顺应了这一潮流,这是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是在新时期创新审判方式,解决社会纠纷的重大举措,事关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事关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事关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就是运用审判手段,解决社会存在的激烈矛盾和利益冲突所转化的具体诉讼问题,从而钝化矛盾,解决纷争,维护稳定。而调解与裁判作为并行的审判机制,核心功能都是解决纠纷。在这一功能上比较,由于调解是以消除当事人之间的对立和对抗为目的,因而在治疗和补救被纠纷所破坏的社会关系方面,具有以当事人对抗为基本结构的非黑即白的决断性判决所不可比拟的优势。诉讼调解基于其化解矛盾的突破性,符合运用审判手段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
诉讼调解作为一种审判方式、结案手段,从某种程度上看,比判决更复杂、更具有挑战性,也对法官司法水平、司法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它不仅要求法官具有秉承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还要求法官熟练掌握法律规范,深刻理解法律的精神;把握好调解原则,树立现代调解理念,尊重当事人的意愿,运用社会学、心理学等知识,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兼顾法律、政策,兼顾当事人的工作、生活习惯,灵活采用不同的调解方法,巧妙缓和当事人诉讼心理的对抗性,平息当事人间的纷争。做到既合原则,又合情理,从而化干戈为玉帛,使双方当事人都服调息诉,实现案结事了。在长期的调解实践中,一些法官总结出了颇为实效的调解方法,如亲情感化调解法、冷处理调解法、背靠背调解法等,切实解决了调解中的一些问题,提高了调解成功率。这些做法应该积极交流,予与推广,有利于调解水平的提高。调解是一门学问,也是一门艺术,既要继承和发扬我国优秀的传统司法文化,也要在新的形势下创新调解方式,提高调解水平,讲究调解艺术,密切联系群众,走群众路线,进一步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和谐社会的积极作用。
新时期的诉讼调解工作肩负着崇高的使命和重大的责任,各级法院应当在讲政治、讲大局、讲稳定的高度,重新审视诉讼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下,抓住时机,坚持“调解为先,调判结合”的方针,积极实践并努力推进诉讼调解工作,使诉讼调解真正成为一种境界和信念。广大法官应当在思想上树立调解不仅是“案结事了”的法宝,更是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的体现,是更高艺术的审判,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手段,争做诉讼调解的实践者和积极推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