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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是定纷止争的有效途径

  发布时间:2009-06-09 16:51:06


    一、双方争议,对簿公堂

    2008年4月,我审理的上诉人某生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光辉、原审被告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因一审当事人此“李东辉”而非彼“李光辉”,程某的行为是否职务行为,争议非常大,一审法院判决双方买卖合同成立,对程某的行为认定为职务行为,对公司举证此“李东辉”而非彼“李光辉”的事实不予采信,判决公司承担还款责任。上诉人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驳回李光辉的诉讼请求。接到案件之后,我通过阅卷,搞清了法律关系,通知当事人见面,那是仇人相见分外眼红,一时争得不可开交,看来,按照案件审理程序,其结果不言而喻,只能是查清事实、依法判决。通过接触和了解,我了解到李光辉因双方发生纠纷后,曾经到程某岳母家闹事,其岳母因此受到惊吓,这件事使程某感到丢了面子,双方为此结怨很深。但是,我还了解到,李光辉和程某双方曾经有过长期的合作关系,双方还是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的,我认为必须抓住这个有利条件,走调解结案的路子。

    二、平息矛盾,握手言和

    在调解过程中,开始双方僵持到不愿见面的地步,即使好不容易聚到一起,也不能坐下来谈,我采取了背靠背的调解方法,对李光辉,我教育他不能得理不让人,凡事得让人三分,不能一竿子插到底,并且你和程某有多年的交往关系,并且一直也合作的不错,低头不见抬头见的,有啥解决不了的问题呢?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程某,我教育他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这是天下人都懂得的道理,在这个问题上,不能没有做人的标准,不能没有是非观念,凡事要为别人想一想,还是双方坐下来,调解一下,最后,我把双方召集坐下来,双方终于达成了调解方案,圆满结束了案件的审理。

    三、依法调解,案结事了

    通过审理此案并结合多年的办案体会,我认识到: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现代化经营转变、土地的开发利用和重新配置、经济关系和利益关系的调整等,引发了许多新矛盾纠纷的产生,如果处理不及时或是方式方法不当,将会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甚至可能激化社会矛盾,这些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因此,灵活运用科学合理、多元化的矛盾和纠纷调处机制,正确适用法律,是办案人员在当今社会转型期理应具备的能力和素养,也是适应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要求,调解工作显然体现出了这一要求的应有之义。

    就调解工作的要求,就是要构建一个共同的思想道德体系,一个共同的民主法治体系,一个共同的社会稳定体系,一个共同的经济利益体系,最终目的是有效解决各类矛盾纠纷,缓和社会矛盾,减少当事人诉累,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调解工作也是疏导人际关系,倡导诚信友爱社会风尚,构建和谐社会,保持社会稳定的基础性工作。同时,调解工作还是以人为本的工作,而人的性格又各有不同。因此,在调解工作中,既要严格遵循工作程序和原则,又要根据当事人的性格、特点和类型具体分析对待,首先要解决“坐下来”的问题,而后才是“如何谈”。只有把矛盾对立的双方拢到一块,营造出“愿意谈”的氛围,方能为调解工作铺垫起好的基础。有了谈的基础之后,该是考量办案人员的智慧和技巧的时候了,调解工作要求办案人员把握各个环节中的方法和技巧,科学地进行说服教育,不断更新自己的工作方法,才能取得好的调解效果,起到事半功倍的绩效。常言道:教书育人,唯有因材施教,方可桃李满天下;治病救人,唯有对症下药,方可药到病除。在此案的审理过程中,我正是能准确把握当事人的性格特点,摸清了当事人的思想动态,根据当事人的不同性格特点,审时度势,以情动人、以理服人,促使问题和矛盾得到了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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