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民主法制进程的发展,当事人法制意识也在不断提高,当事人对调解的认识正从感性走向理性。在调解过程中,过去那种“蒙”不懂法的“和稀泥”式的调解已越来越不适应审判实践的需要。这就要求法官在调解过程中要不断创新,既要有勇于调解的热情,又要有善于调解的本领。不论是更加注重民事案件调解工作的今天,还是在此之前的审判实践中,我自己所承办的案件,案件调解率都较高。我认为一些做法还是有一定的可取之处,现将我对民事案件调解工作的几点体会写出来,仅供大家参考。
无论什么样的民事案件,都既包含着当事人之间的是是非非,同时又掺杂着矛盾产生、发展过程中积累下的恩恩怨怨。要使案件调解获得成功,分清是非不易,化解恩怨更难。恩怨不解,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的气氛、恼怒难消,何谈放弃己见、达成互谅互让的调解协议?由此可见,案件调解过程中能否及时化解各方恩怨,是案件调解能否成功的关键。实践中,我为有的放矢地加大自己对各方恩怨的化解力度,在尽早详细掌握案件及各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上下功夫。案件送达时,我利用与当事人本人,或其亲属、同事、邻居等接触、交谈的一切机会,收集有关各方当事人性格特点、处事方法以及与案件关联的所有情况,并从中细心体察、分析判断这些情况对当事人心理及案件调解工作可能带来的种种影响,进而在案件调解过程中,对不利的影响加以破解和克服,对有利的影响则适时的加以发挥和利用,以此来帮助达到化解恩怨、使案件调解获得成功的最终目的。
有道是:亲其友,信其道。民事案件的调解成功,很多时候都需要在当事人就协议内容争执不休、几近破裂的紧要关头,法官能起到挺身拍板、一锤定音的作用。这种作用的取得,完全依靠各方当事人对法官的极大信任与敬佩。根据我的切身体会,我认为只有坦诚待人,才会取得当事人的真正信任。这种对待当事人的坦诚,表现在具体工作中,就是要对当事人的心情和处境,给予充分的理解与关照。比如,传唤和开庭要主动避开当事人家事繁忙、心情紧张的个人困难时期。协商也好、举证也罢,时间安排要合理,以能尽量减少当事人往返法庭次数为宜。切忌频繁传唤到庭、或有意实行疲劳战术,激起当事人不必要的反感情绪。应给当事人答复、指导、释明的问题,要尽早明确、一视同仁地积极主动进行。切不可无故拖延、甚或有意厚此薄彼、遮掩搪塞。如此坦诚、公义,当事人能直观感受到法官的友善、公正,当然就会心生信赖。有了这种信赖,在案件调解中发生当事人就某项条款争执不下、为了各自的利益而互不相让的情况时,法官即可秉承公平合理、正义无私的态度,令人信服地从中进行斡旋,提设各方都可能接受的折中方案,以促使案件调解成功。实际上,每个案件的调解工作,都是需要建立在各方当事人对法官和法院具有信赖感的基础上的。
我2008年8月调解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正是在这种信任的基础上实现案结事了的。2007年6月,原告以被告所供设备有质量问题为由,诉至本院,要求被告退货且返还货款11万余元。被告同时以原告欠付货款10万元为由提起反诉,要求原告支付下欠货款10万余元。当时,我向双方各自分析了案情,然后让原告讲了一下调解意见,原告说:“退货并返还货款10万元。”被告说:“退货可以,但只同意返还5万元货款。”听后,我感觉到双方对退货已达成一致,便将退款数额做为调解重点。由于双方各持己见,当天未达成协议。后我通过电话分别给双方做工作,让原告意识到质量是否有问题是需要以鉴定结论为依据的,且该设备他也使用了将近一年,使原告做出让步,要求被告返还6.5万元。被告也将退款数额增加到6万元。看到差距仅有5000元,我就通知被告于7月23日到原告厂内进行调解。被告看完设备后,双方又开始了近两个小时的拉锯战,最终在我坚持不懈的努力下对返还货款数额达成一致。但在履行时新的问题又出现了,原告担心被告将货装上车后不付款;被告是外地的,担心先把钱给了原告,原告不让他们拉走退货。因此,一方坚持先给钱,一方坚持先把退货装上车,调解再次陷入僵局。看到双方互不信任,提出一个方案:被告把货款、原告把收据均交给我和书记员,原、被告去将设备装上车,然后我再将钱交给原告,把收据交给被告。双方立即同意。晚上9时,设备四套装车完毕,我把交接手续出处理完毕,此案至此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