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实践“三个至上”的指导思想和司法为民的宗旨,进一步拓宽新形势下人民法院服务大局、维护稳定、保障群众利益的途径,畅通民意与司法沟通的渠道,我院党组按照上级法院“调解年、推行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工作部署,要求全院各审判业务部门加大调解力度,拓宽调解渠道,采用多种方式化解社会矛盾,做到案结事了,并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督促落实。我院民二庭按照院党组的要求,及时调整工作思路,认真执行“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以调为主”的工作原则,并继承马锡五审判方式的优良传统,走出去、沉下去,用巡回审判的方式调解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化解社会矛盾。现将我院民二庭讼内、讼外用调解的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具体做法汇报如下:
一、民商事案件司法调解的方式
用调解的方式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是我们党领导下的人民司法工作的一个优良传统,也是长期以来民事审判工作的成功经验。由于法院调解是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平等协商、互谅互让达成的协议,有利于纠纷的彻底解决,不存在发生上诉、上访的问题。因此,审判员都把调解作为审结案件的第一选择。并把调解贯穿案件审理的始终。
(一)法律文书送达到开庭阶段的调解。法律文书送达后,我们的承办法官及时与各方当事人联系,征求他们对调解的意见,争取做开庭前的调解。待当事人全部到场后,了解他们发生纠纷的经过,讲清法律,分清是非,晓以利害,使当事人明白各自的权利、义务,尽量达成调解。即使不能达成调解,也告知当事人,要想使自己的主张得到法院的支持应当提供证明其主张的相应证据,为庭审的正常进行准备条件。
(二)庭审前的调解。有了法律文书送达后的调解,对当事人进行庭审前调解就有了基础。因为,当事人能否提供证明自己主张的证据他们自己最清楚。这时再进一步向他们释明法律、晓以利害,调解往往能够成功。
(三)庭审中的调解。通过庭审,查明了案件事实,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基本明晰,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已没有托词,这时再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就容易达成调解。
(四)合议庭合议后到宣判期间的调解。合议庭合议后判决的结果已经出来,为了防止当事人不服判息讼,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我们对当事人进行判前释法,讲明法律,说明调解结案与判决结案的利害,替他们核算两种方式的成本,同时也打消不履行义务方的侥幸心理,促成调解最终成功。
正是我们把调解工作做为解决纠纷的第一选择,又在调解方面下了很多功夫、花费了更多的精力,才使得我们受理案件的调撤率达到了50﹪以上,近三年来的上访案件仅有一起,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二、民商事案件司法调解的方法
为了取得良好的调解效果,我们在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不断完善调解方法,因案制宜,针对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调解方法。
一是引导当事人正确表达诉求,明确告知双方的权利义务、法律的具体规定及案件对自己的有利方面和不利方面,做好调解的准备工作;
二是了解当事人的思想动态,掌握当事人对案件的期望值和矛盾症结所在,透视心理,以情说法,情理共融,沟通解怨,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意见,这样也避免了当事人对法官的误解和对立;
三是认真践行马锡五式审判方式,主动走出去,到当事人居住地开庭,与当事人促膝谈心,创造良好的调解环境,耐心听取当事人的意见,掌握调解最佳时机和最佳方案,提高调解的成功率。
四是准确定位律师等诉讼代理人参与调解的作用。在多数情况下,当事人对其委托的律师或其他诉讼代理人有较高的信服度,在某种程度诉讼代理人的思想对当事人有重要的影响,因此,可以先期和代理人沟通,找准调解工作切入口,让诉讼代理人配合法官共同做好调解工作,发挥代理人对当事人心理有更好把握的优势,并且律师也能从法律层面对当事人做好解释工作;当然,对于少数代理人从自身私利出发,鼓噪当事人要求判决、上诉,散布调解不利论的,要进行批评,促使其端正态度,正确面对案件事实,配合法院进行调解,制止该不良行为的发生;
五是以同类型案例作讲解,使当事人很快能明了自己面临的裁判结果和执行情况,主动地达成协议;
六)是透明调解与背靠背调解相结合。一些案件属于事实或法律理解上有分歧的,坚持当面讲法、当面评理原则,对一些“不吃蒸馍争口气”的案件,多采用背靠背方式,化解双方的怨气,从而促使当事人最终握手言和。
七是法院调解与社会力量相结合。针对当事人对法院审判存在疑虑而对自己的亲朋好友非常相信的情况,在承办人做了大量工作仍不能调解成功时,通过当事人亲朋好友这个桥梁做工作,往往能够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三、民商事案件的非诉调解
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社会矛盾日益复杂和尖锐,大量案件涌入法院,法院压力越来越大,办案力量薄弱和案件数量不断增加的矛盾日益突出,仅靠法院化解社会矛盾已不现实。因此,建立社会联动机制,多策并举、化解纠纷 已势在必行。为此,我院开展“法律下基层、法官入社区”活动,并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我们民二庭8名审判员分包四个村、12个社区,具体的做法是 :
我们庭每位法官每周至少到所包社区(村)工作一次,将了解的详细情况如实记录在记录本上,由分包单位人员在“法律下基层、法官入社区”活动表上签名,并报院政治处备案,确保将活动落到实处 。
(一)到分包的社区(村)后,我们主动与社区(村) 的书记、主任、人民调解员联系,了解所包社区(村)的人员数量、经济状况、易发生矛盾类型、矛盾解决方式、目前社区(村)的稳定情况等基本情况,做到有的放矢。
(二)针对社区(村)内已发生尚未进入诉讼程序的纠纷,我们利用基层组织协调、民调组织熟悉的有利条件,运用法律知识,和人民调解员一起做纠纷各方的工作,争取把矛盾解决在萌芽,消化在法院之外,如果纠纷各方要求法院出具调解书,我们将和纠纷各方一起到法院立案,并当场制作调解书送达各方。
(三)对于不属我庭分包的 社区(村)发生的商事纠纷,院里其他审判员通知我庭审判员协助调解时,我庭审判员按全院一盘棋的要求积极协助调解。对于立案庭立案前未能调解成功移交我庭继续做非讼调解的纠纷,我庭包片法官必须在第一时间到所包社区(村)进行调解,并将处理情况反馈立案庭。
我院在调解年开展“法律下基层、法官入社区”活动以来,我庭审判员对包片出现的一些敏感案件及时与民调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互动,及早调处,把司法为民活动不断向前延伸,向下延伸,在矛盾纠纷还没有进入法院就被化解,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我院民二庭的调解工作虽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与推行马锡五审判方式和“调解年”活动及人民群众的要求还相差很远,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以“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思想为指导,更加努力地工作,为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为构建和谐管城和实现管城的跨越式发展做出我们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