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在维护社会和谐方面所起的作用,相对而言主要有两点:一是“早”,早发现、早控制、早化解;二是“和”,乡邻和、基层和、社会和。这些作用能否充分发挥出来,取决于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形成的合力有多大,实际上就是司法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三者之间的衔接配合问题,衔接配合好了,合力就强,机制的效用就大,就能够促成和谐稳定的社会局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祭城法庭,自2005年以来,围绕着如何建立与完善多元化调解机制,特别是如何将多元化、多层次的调解相互衔接起来,尝试与司法所、调委会等部门紧密衔接,做好委托调解,以联席会议的形式,联动法庭、司法所、派出所、调委会及各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协助调解工作,着力构建“大调解”格局,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切实做到了把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使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较好地统一了起来。
诉讼中委托调解、协助调解的相关规定,见诸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这两个规定只是为实践中做好委托调解、协助调解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如何具体操作没有明确规定。我们结合自身实际,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
一、委托调解 资源共享
我们本着“抓住源头、资源共享、方便群众”的原则,把有效解决社会纠纷放在工作的第一位,改变过去一判了之的观念,把调解作为结案的首选方式,并打破以往诉讼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条块分割、各自为战的局面,在办事处调解中心设立便民调解庭,以委托调解的形式,使四个中心调解委员会、58个社区(村)调委会、58个联络点、315名调解员,能够随时参与委托案件的调解,借助这一庞大的调解资源,使调撤率提高了12%。
1、明确诉讼中委托调解案件的范围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民事纠纷案件诉讼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等规定,对已经受理的婚姻、继承、相邻关系、抚养抚育、借款及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六类案件,认为有和解可能的,遂委托辖区内相关司法所、调解中心先行调处。
2、规范委托调解案件的移交步骤
委托调解的程序自法庭把案件移交各办事处调解中心时启动,移交分为五个步骤:⑴审查筛选案件。 ⑵庭长审批。 ⑶填写委托调解函并逐一登记。 ⑷委托函及案件主要证据复印件移交司法所或调委会等相关部门签收。 ⑸接收案件主要证据复印件并分类处理。
3、明确委托调解期限
委托调解的期限为15天,经法庭同意可以延长15天,接受委托的调解部遇到问题及时向法庭反馈。
4、区分情况 及时处理
对于委托调解案件,当事人达成和解后,由受委托调解的部门主持订立人民调解协议。不要求法庭出具调解书的,当事人撤诉;要求出具调解书的,以人民调解协议为基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法庭制作调解书并送达。当事人未能和解或人民调解协议经审查无效,及时审理。
据统计,2007年祭城法庭共委托调解案件112件,达成人民调解协议的37件,委托调解成功率为33%。单以结案的角度看,这个比率不高,但这种解决纠纷的形式,一方面打破了法院调解案件固有局限性,节约了诉讼的成本,另一方面,案件让了解社情民意的村组干部、人民调解员参与,有利于把纠纷化解在最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从2005年至今,祭成法庭辖区内涉案的赴京赴省上访率均为零。
二、同心协力 共创和谐
现阶段社会矛盾纠纷类型,轻重程度等发生了质的变化,主要是征地补偿、拆迁安置、企业改制等平等主体之间的矛盾,与不平等主体之间的矛盾相互交织,而且一定程度不平等主体之间的矛盾纠纷占多数,居主导地位,矛盾纠纷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也越容易激化,具有复杂性、多样性、群体性、综合性等新特征。在这种情形下,单独依靠某一个职能部门,解决不了根本问题。祭城法庭面对上述诸多变化,坚持以人为本,积极进行角色转变,适时拓展法庭功能,以法庭为龙头,以人民调解委员会为纽带,以联席会议为平台,力促诉讼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三种调解方式的调解网络衔接,调解场所衔接、调解活动衔接、调解制度衔接,构建了法庭、办事处、社区(村)三级多层次的调解网络,千方百计地把多元化调解工作做细做实。
(一)建立特邀调解员制度
从2005年4月份开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87条和《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 条第一款规定制定了《特邀调解员聘用标准》,我们尝试在祭城路办事处辖区19个行政村内聘请19名德高望重的共产党员、村组干部(一般也是调委会主任)担任特邀调解员,调解员平时接受法律知识培训并向群众宣传法律,遇到形成案件的邻里纠纷时,利用掌握的法律知识、熟悉的人际关系、较高的社会声望参与调解,为双方当事人沟通、消气、和解,发挥了法官不能代替的桥梁作用。特邀调解员同时也是联络员,法庭可以通过各村、社区的特邀调解员及时了解当事人的情况、发生纠纷的缘由,便于案件的调解和审判,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既为当事人提供了多样的纠纷解决方式,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也为人民调解员的培训提供了平台。
庙张村原系祭城镇的一个行政村,东区拆迁后,下属的各个自然村落没有了,村民们离开了几代相守的独门独院,全部搬入六层高的住宅楼,村改为社区。失地的村民在生活环境、生活习惯的巨大变迁中,心理认同、社会角色定位产生了剧烈变化,部分村民的家庭、婚姻、相邻关系也发生了不同的错位,进而形成了各种类型的案件。庙张社区特邀调解员张建红及时把握这一动向,在法庭指导下,积极向社员们宣传法律,消除矛盾,并主动配合法官,对案件双方当事人做耐心细致的“劝和”工作,使涉及该社区的7起案件全部以和解的方式结案,与法官们共同谱写了一曲构建和谐社会的动人篇章。
(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形成解决矛盾纠纷的巨大合力
联席会议由法庭、司法所、派出所的分管领导发起提议,由办事处主管政法的书记牵头召集;参加联席会议的人员包括各街道分管政法工作的领导、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正副主任以及法庭庭长、司法所所长、派出所所长妇联等相关部门人员。联席会议一般情况下每季度召开一次;如遇到具体的纠纷,可以随时召开专题会议。
通过联席会议的运作,上下联动、内外联动,抓早、抓小、抓苗头,努力把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了萌芽状态。对涉及几个部门、必须有几个部门共同调处的纠纷,由联席会议各召集人牵头,进行协商会办,让群众真正体会到“群众的事有人管,群众的困难有人帮,侵犯群众利益的事有人查处”。办事处调解中心和法庭指导社区(村)调委会定期进行纠纷排查,重大节日和敏感期及时排查,发现重大纠纷和集访苗头,及时召开联席会议,共商解决方案,并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进行调处,切实防止民转刑案件和集访、越级上访事件发生,构筑了解决纠纷的第一道防线,使大量矛盾在发生初期得以解决,为和谐社会的构建提供了切实的保障。
今年以来,联席会议已举行了2次,成功调处具有不稳定因素的重大案件1件、非诉讼重大争议2件。通过联席会议这个平台,信息得以有效传递,各方相互协作,使纠纷得以及时、有效的解决,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三、诉讼中委托调解、协助调解程序的规范
只有制定和完善相应的调解制度,多元化调解才能成为长效机制,委托调解、协助调解才能有序进行。法庭和辖区司法所、派出所等部门多次研究,共同制定了《关于构建多元化调解机制的实施意见》、《联席会议制度》、《关于简易民事案件委托调解的实施办法》等文件,并集结成册,发放到每一名调委会主任手中,从而为委托调解、协助调解程序的启动、实施提供了制度保证。
构建多元化调解机制,是应对社会矛盾复杂多样的现实需要,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人民法院对多元化的矛盾纠纷解决解决机制的形成和发展,发挥着促进和保障的作用。金水区法院祭城法庭通过依法履行审判职能,力求“案结事了、胜败皆服、定纷止争、社会和谐”,推进了调解的适度社会化,承载了更多的社会功能,使辖区内的矛盾纠纷,能够以最快捷、最经济、最适合的方式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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