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月的天写满了春的气息,公路两旁郁郁葱葱的大树是春的颜色,迎面扑鼻而来的槐花香是春的味道,这盎然的春色,让前去惠济区法院假日巡回法庭考察工作的,郑州中院王志民副院长与民二庭一行人,忘记了路途的劳累和奔波。期望这盎然的春意,能给案件的当事人带来些许的暖意,也期望通过这次假日法庭,使他们从诉累中及时解脱出来,感受到司法人员为他们带去的,如暖暖春风般的一片心意。
上午9时30分,在惠济区迎宾路办事处金洼村村委会的会议室里,惠济区法院慕宏伟副院长为审判长,与惠济区法院花园口人民法庭庭长王敬一、惠济区法院审判员崔波伟组成合议庭,审理马义坤诉张凤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被告分别宣读了起诉状和答辩意见。在稍后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中,原告马义坤声称从被告张凤洲处购买石灰共计花费近8000元,已支付给被告张凤洲部分价款共计2000余元,但此无相关证据证明,被告张凤洲对此予以否认。由于案件事实简单,法律关系明确,在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基础上,审判人员听取了当事人的调解方案,求同存异,积极促进利益双赢的局面。最终,老汉马义坤终于在调解协议上庄重的签下了自己的名字。在庭审中,马老汉由于不懂法律,审判人员还耐心详细的为他解释法律术语,说明法律后果,使其对自己的权利、义务明明白白。
在其休庭期间,王志民副院长对假日巡回法庭的这种做法给予充分认可,只要人民需要,即使在假日,人民法院也同样可以提供优质的司法服务,为百姓排忧解难。人民法院是人民的法院,坚持人民根本利益至上,把维护好人民权益作为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才能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同时,还要贯彻落实省高院开展调解年活动的具体要求,不断总结调解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积极健全调解机制,充分发挥调解在审判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在考察完惠济区法院假日巡回法庭之后,调解办主任、民二庭庭长宋丁又带领民二庭一行6人驱车赶往新密市法院假日巡回法庭考察工作。上午11时,新密市法院民一庭庭长于冠军为审判长,与新密市法院民一庭副庭长李勇、齐新海组成合议庭,法庭就设在新密市交警大队的大院里,案件是原告孟会凯诉被告桑建超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会场庄严肃穆,旁听群众很多,伴随着法槌声,审判开始。原、被告分别宣读了起诉状和答辩意见,双方当事人就相关证据进行质证,并围绕原告其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及数额进行法庭辩论。最终,双方在法官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向原告支付2万余元的人身损害赔偿金。
在此案的审理过程中,主审法官对当事人耐心细致的做思想工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以十分的耐心,十二分的诚心,为曾经彼此怨恨的当事人化解矛盾,使二人握手言和。调解办主任宋丁充分肯定了假日巡回法庭的积极作用,并与新密市法院审判人员就调解工作的方式、方法进行了深入交流,认为调解作为民商事案件重要的结案方式,是做到案结事了、定分止争、维护稳定的有效手段,同时也需要审判人员倾注大量的精力做调解工作。审判人员不仅要从思想上重视调解工作的重要性,也要不惧怕调解工作的挑战性,更应该通过不断的学习和实践,加强调解能力,提高调解水平。
惠济区法院、新密市法院假日巡回法庭活动的开展,是人民法院“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职责体现,是坚持“三个至上”思想的行动表现。他们给乡亲们带来了服务,带来了便利,正如这盎然的春意,带来了满满的心意、诚意、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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