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

 

借租车之名 行诈骗之实

  发布时间:2009-06-09 09:41:50


    利用租车的名义将他人的车骗走,然后将车抵押给他人借款供自己使用。日前,巩义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合同诈骗案。

    现年32岁的巩义芝田镇农民赵某总想着不劳而获,于是打起了诈骗的主意。2008年7月13日,他以租车的名义将被害人赵某一辆价值34648元的五菱之光面包车骗到手,随后将该车低价抵给他人,所得钱财供自己挥霍。2008年8月1日,他又故技重施,将被害人王某一辆价值25000元的桑塔纳2000型轿车骗到手,仍将其抵押给别人借款供自己使用。所幸的是公安机关在接到两名被害人的报案后将两辆车都追还至被害人。而赵某也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法律,于2008年11月5日主动投案自首。法院认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但念及其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从轻处罚。最后判处其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责编/小黄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