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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把“人民法官为人民”落到实处

  发布时间:2009-06-08 09:51:15


    在全国人民法院队伍建设工作会议上, 最高人民法院王胜俊院长首次提出“人民法官为人民”的主题。会议要求,全国法院要广泛深入地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今年6月4日,《人民法院报》以《谱写新时期人民司法事业的华彩乐章》为题,全面深入地阐释了“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的重要性及重要意义,并对今后的司法实践提出了任务明确、切实可行的若干要求,是指导今后司法实践的重要指示和工作指南。

    该文特别指出,“‘人民法官为人民’作为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本质特征,应贯穿于司法审判的全部过程,体现在司法审判的各个环节”。笔者十分赞同此种说法,因为“理论的生命在于实践”,再好的规章制度不落实也等于零。

    笔者认为,践行“人民法官为人民”,只有通过具体的司法行为才能得以彰显。人民法院在确保司法程序的公开、公平、公正,实现实体和程序公正的同时,还要考虑司法结果的合法合理,考虑司法效果的最大最好,尤其要在司法实践中坚持“以民为本、为民司法、便民利民”,时刻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真正把主题实践活动的要求落实到工作实处。

    在立案工作中,人民法院要建立涉弱势群体诉讼绿色通道,强化司法救助机制,完善立案便民、利民措施。对涉及拖欠民工工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等各类社会弱势群体的案件,采取优先接待、优先立案、优先办理财产保全等措施,依法保障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需要;在严格执行诉讼费交纳办法的基础上,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充分关注贫困群体的司法需求,对缴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依法减、缓、免交诉讼费,切实保障弱势群体的起诉权;在完善日常立案工作的同时,探索开展电话预约立案、假日立案,最大限度地减少“立案难”问题。

    在审判工作中,坚持以人为本,以公正为底线,以“和谐”为目标,注重案结事了,办案追求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具体而言,在民事审判中,开通诉讼“绿色通道”、开展“假日法庭”,建立便民、利民措施;在刑事审判中,加大刑事和解力度,力推恢复性司法,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行政审判中,本着能调则调的办案理念,多做行政协调工作,使当事人尽可能息诉,减少其诉累;在执行工作中,坚持人性化执法,注重执行和解,加大对弱视群体的司法救助,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司法政务管理工作中,围绕“人民法院为人民”的主题实践活动,建立办案催办制度,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建立“发还改判案件讲评制”制度,健全法院内部监督;向当事人发放“评议法官卡”,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把司法为民、便民、利民的要求落实到法院的管理工作中。

    综上,“人民法官为人民”是指导今后司法实践的重要指示和工作指南,各级法院要高度重视、深刻体会、认真落实。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要坚持“以民为本、为民司法”,把“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的要求真正落实到实处,并以此次活动为契机,广开便民、利民举措,确保做到让国家放心、让群众满意、让社会认可。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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