瞿同祖老先生在《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中详尽的阐述了在我国古代法律与风俗习惯的密切关系,并在维护现存的制度和道德,伦理等价值观的作用。没有像分析法学派那样,将法律视为一个独立的个体,而是将其放在社会这个大的环境中来分析,任何社会的法律都是为了维护并巩固其社会制度和社会秩序而制定,所以,要了解这些法律的意义和作用,只有充分了解产生这种法律的社会背景。
在我国古代,礼治和法治,可称为中国政治思想史上的两大潮流。礼与法,尽管都是一种维护社会秩序的手段和方式,但在诸多方面却并不是一至的,这也就有了所谓的“礼法之争”:儒家以礼为维持社会秩序之行为规范,法家以法律为维持社会秩序的行为规范,儒家以德教为维持礼之力量,法家以法律制裁为推行法律的力量,儒法之对抗,礼治、德治、法治可谓势不两立。这种争论,在春秋战国时代竞争激烈,互不相让。表面来看,二者的确是互不兼容的,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各种学派的互相融合,以及当时统治者对礼与法的正确认识与运用,从而使礼与法的区别日渐趋微。
自汉始,统治者以儒家著述为正宗外,已杂若干法学思想在内了,在当时,儒者虽仍以德治为口号,但已不再排斥法治,和以前的儒家不同,儒法两家思想上的冲突已不再是绝对的,在礼治德治为主,法治为辅的原则下,礼治与法治的思想趋于折衷调和。
所谓礼与法的层次性,主要是指礼是积极、主动的规范,是禁恶于未然的预防;而法是消极的处罚,是惩恶于已然的制裁。也就是说,礼总是从正面主动地提出要求,对人们的言行作出正面的指导,明确地要求人们应该作什么,不应该作什么,可以作什么,不可以作什么。其功能重在教化。而法则相对处于被动状态,对于一切违反礼的行为,进行刑罚处罚,凡是礼所禁止的行为,则必然为法所不容,这也是瞿同祖老先生所谓的“以礼入法”。所谓礼与法的交融性,则主要是说明二者都是统治者所运用的维持社会秩序的工具,两者相辅相成,互为表里。
引礼入法的原因我认为有两点:
一是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使礼法的结合成为一种必然。 因为中华法系是以亲属伦理为本的,中华法系的根本精神,就是一种极端重视亲属伦理的精神。中国古代思想家们一般认为,人民是愚昧的群氓。法家认为人类初期“兽处群居,以力相征”,“以强胜弱,以众暴寡”;(注:《管子•君臣下》,《商君书•开塞》。)即使到了有国家有法律时代,仍是“骄于爱而听于威”。(注:《韩非子•五蠹》。)儒家虽认为人性中有善、有恶,但若不教化引导,必然走向罪恶,此即孟子所谓“求放心”,荀子所谓“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化性起伪”,董仲舒所谓“性待教而为善”。(注:《孟子•告子上》,《荀子•性恶》,《春秋繁露•深察名号》。)荀子的意见代表了儒法两家的共同意见,也是自荀子到董仲舒直到清末的传统观念:人生而好利、疾恶、有耳目之欲,若“从人之性,顺人之情,必出于争夺,合于犯分乱理而归于暴”。(注:《荀子•性恶》。)这种“人民观”,也就是认为人民原本是没有理智的愚民,不能自然为善,必须由圣贤去管治、引导、教化,然后才可能摆脱“趋恶”的自然之势而走向良善。在此基础上,统治者对百姓的管理的基调就是一种家长式的管理方式,表现在法律上最明显的就是诉讼制度中的“家长制审判模式”,由此以确定等级尊卑为主的礼必然成为统治者治国的重要工具。其与法的结合也就不奇怪了。
二是社会环境和政治上的需要 西汉初期,在黄老“无为”思想指导下,“与民休息”经过六七十年的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劳动人民给社会创造了大量的财富,随着封建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引起了社会内部的分化,各种社会矛盾激化,农民与地主的矛盾尖锐起来,富商大贾的势力膨胀却“不佐国家之急”;地方诸侯王也势力雄厚,汉武帝需要以积极的态度来处理各种矛盾,需要能够加强封建君主专制,巩固封建大一统的理论,董仲的新儒学完全适应和满足了这种政治需要。而“德主刑附”正是其中的核心理论。应该说这种理论正好符合了封建统治者的政治要求而被历朝历代所沿用。起到了加强封建专制的作用 。
“以史为鉴,可以知兴衰”, “以礼入法”的古代重要思想对当前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非常重要的借鉴意义。毋庸置疑,法治推动社会的发展,调整社会关系,保证国家的政治制度,促进社会秩序的稳定,它对人们的生产、生活有巨大的影响。历史证明,重视法治就会推动社会的发展,使国家昌盛富强;破坏或淡视法治就会阻碍社会的发展,导致政权的衰败。可以说,“法治”是盛世的标志之一。1997年,党的十五大召开,首次明确的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立为政治体制改革的根本目标和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并对依法治国与法制发展战略作了精辟阐述。在此推动力作用下,中国的立法和执法监督力度进一步加大,立法质量明显提高。从而掀起了探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论热潮,对民主政治、法治模式、法治与德治、立法行政司法改革等方面也进行了深入的理论探讨,并出版了大量有关法治方面的著述。江泽民同志在2001年提出了“德治与法治并举”的论断,他指出: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对于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与德治,从来就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两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这既是对我国数千年优秀文化传统的继承和提升,又是适应现实实际的需要做出的光辉论断。这里的德治是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 以集体主义为原则重视道德教育和道德感化的作用;强调选择干部必须德才兼备,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这与法治是并行不悖的。这一论断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期,在很多人人生观、价值观发生混乱的时候,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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