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21日下午15时许, 刘明(化名) 因 二岁半的 儿子手上有红点,到 崔某(化名)在村里开设的卫生所 看病, 崔医生看后 ,未作必要的检查和诊断,就 给刘明的儿子 开具利巴韦林颗粒一盒和小儿七珍丸一盒,让孩子回家吃。回家后, 刘明 按照 崔医生 的要求让 儿子 口服一包(50毫克)利巴韦林后,大约二十分钟, 儿子 出现瞪眼和口头白沫的症状, 刘明 立即与 崔医生 联系, 崔医生 很快赶到 刘明 家中,看到这种情况, 崔医生 马上给 刘明的儿子 扎针,但收效甚微,在此紧急情况下,赶紧拨打120求救,很快,救护车将 刘明的儿子 送到郑州市中心医院,但医生已无力回天 。最终,刘明的儿子 因呼吸衰竭抢救无效死亡。
2009年4月,刘明以崔某作为 专业医生处理不当,导致 儿子 死亡 ,其具有 的不可推卸的责任 为由,将崔某告到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要求崔某赔偿医疗费、死亡补偿金、交通费、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624265元。
2009年6月4日,经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调解,刘明与崔某达成协议,崔某 一次性补偿刘明7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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