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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对突发事件的处置

  发布时间:2009-06-03 16:38:31


    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严重危害社会,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突发事件具有事发突然、诱因复杂、矛盾交错、涉及问题敏感、参与人数多、规模大、行为激烈、对抗性强等诸多特征。当前,我国社会正处于快速转型与变革时期,经济社会结构和人们的利益需求正发生着深刻的变化,各种深层次的社会矛盾逐渐呈现出来,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恶性刑事犯罪居高不下,因利益调整引发的人民内部矛盾和纠纷越来越多,群体性诉讼纠纷案件突发,各种社会矛盾形成诉讼压向法院,法院成为矛盾的集散地。就突发性事件而言,出现了群体性暴力抗法行为,涉诉上访尤其是闹访、缠访、群体性恶意上访对抗性、冲突性的暴力加剧,围攻、哄闹法院,拦堵截车辆进出,诬辱、漫骂法官,冲击法庭、劫持原告或被告等行为,有的刑事被告人甚至采取极端行为,行凶、自杀、自残脱逃;更有甚者,如通过跳楼、自焚、爆炸、报复等方式威胁法院,一些不可预测性突发事件随时都可能发生。这些突发性事件无规律,无预见性,事件发生快,处置不当极易造成不良影响。加之,这些突发事件往往把政治问题、经济问题、社会问题搅在一起,造成处置难度大。

    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规定的司法警察职责,如何正确处置暴力抗法等突发事件已成为司法警察面临的重要现实课题。但由于司法警察在处置突发事件中的地位、处置权、抗暴力量的协调等问题缺乏依据,致使处突失败、警员严重受伤等情况时有发生。能否依法妥善、及时有效处置突发事件?这对于法院唯一武装力量的司法警察提出了新的要求。笔者试就突发事件的特点及类型,结合平时工作经验,浅析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对突发事件的处置。

    一、 突发事件的特点及类型

    突发事件发生的具体时间、态势和影响深度、实际规模难以完全预测和掌控,因此具有突发性的特点;突发事件发生后,必须依法采取紧急应对措施,妥善有效的处置,否则会发生严重的、难以挽回的损害结果,因此具有紧急性的特点;突发事件形式多样、种类繁多,尽管绝大多数属于人民内部矛盾所引起的,但事件所涉及的矛盾往往较为尖锐,起因和演变过程较为复杂,因此具有复杂性的特点;突发事件发生后,尤其是具备一定人数规模的暴力抗法事件和不计后果的报复法官或当事人的流血事件,往往事先征兆少、暴力程度高、事态易失控,会在一定区域内乃至更大的范围造成严重恶劣的影响,会给审判秩序乃至社会秩序造成政治、经济上的破坏与损失,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谐,因此具有破坏性和影响恶劣性的特点;加之,突发事件发生后,如不能及时应对,妥善处置,危害法院司法工作人员、无辜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危害社会、危及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因此又具有后果严重性的特点。

    根据司法实践中所掌握的基本情况来分析,突发事件从其起因、性质、结果等方面进行分类,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因案外人、当事人妨碍审判秩序引发的冲击、扰乱庭审秩序事件。这类事件主要发生在刑事、民事及行政庭审审判活动中,具体表现为闹事者利用旁听、参加庭审活动等机会在法庭上进行哄闹、谩骂或围攻、殴打法官、公诉人、律师、证人、鉴定人及对方当事人,冲击、扰乱正常庭审秩序的行为。

    (二)因案外人妨碍诉讼秩序引发的劫夺押解被告人或罪犯事件。这类事件主要发生在司法警察押解被告人或罪犯的途中,具体表现为聚众堵截押解专用车辆,以暴力手段伤害押解司法警察,进行劫夺被告人或罪犯,使其逃避审判、接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三)因刑事案件被告人极端行为引发的行凶、自杀、自残、脱逃事件。这类事件主要发生在刑事案件被告人的押解、看管和庭审过程中,具体表现为刑事案件被告人利用自身携带的凶器或其他物品伤害他人或自杀、自残肢体,或是在押解、看管和庭审的过程中伺机脱逃的行为。

    (四)因当事人逃避执行引发的暴力抗法事件。这类事件主要发生在判决、裁定的执行活动中,具体表现为被执行人或其亲属为逃避执行,采取暴力手段围攻、冲击执行现场、殴打执行人员、撕毁执行卷宗材料、毁坏执行车辆和器材、抢夺警械用具等妨碍执行活动正常进行的违法、犯罪行为。

    (五)因行为人对法院的司法行为和裁判结果不满引发的报复法院工作人员或爆炸法院事件。这类事件主要发生在行为人对法院的司法行为和裁判结果表示不满时,具体表现为行为人采取极端手段,针对法院工作人员打击报复,进行威胁、恐吓甚至人身伤害,或是携带爆炸物进入法院机关、审判法庭进行引爆,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行为。

    (六)因行为人闹访、缠访、群体性恶意上访引发的扰乱、围攻法院事件。这类事件主要发生在涉诉上访或是对法院的司法行为不满意而向法院施压,意在获取过往群众的同情,引起不知实情人们的言论肆意传播,以此达到引起社会关注,具体表现为多人聚集,采取静坐、拉横幅、喊口号或是个人采取跪、静坐、喊冤等手段扰乱法院正常工作秩序以及堵截车辆进出,诬辱、漫骂法官甚至围攻法院的行为。

    二、处置突发事件勤务工作的原则及要求

    (一)处置突发事件的原则

    1、依法处置,公平公正原则。由于人民法院是国家和社会举足轻重的司法机关,这就更需要我们依法办事,以法学为指导,“管理学需要尽快研究突发事件的预见、预警、预报、预案,但更离不开法律的规范”。因此,在处置突发事件当中,设立依法处置、公平公正原则显得十分重要。不宜仅仅为了平息事端,而牺牲守法讲理的群体的合法利益,满足违法肇事者的无理要求或随意放弃对其责任的追究(这种丧失法律原则的处置方式在法院系统仍然屡见不鲜,最常见的是一方当事人以自杀、行凶或围攻法院执行人员的违法方式,最终迫使法院委曲求全,动员另一方当事人接受其无理要求),因为这种无原则地息事宁人,会严重损害司法的公正和权威。

    2、服从指挥,统一调度的原则。处置突发事件要涉及社会关系往往较为复杂,而参与处置工作的法院部门和人员也往往较多。如果指挥调度不灵,会使整个处置行动陷于被动,因此必须要制定严明的制度和纪律,既可遵照执行,保证行动的统一,又可以在事后追究违抗命令者的相关责任。

    3、服从大局,共同协作的原则。突发事件的处理是一个迅速、复杂的过程,必须有本院各协作部门和外界各方面的支持,本院的司法警察队、信访部门、办公室、业务庭、执行局往往是处置突发事件的分类主体,必须配合默契,服从大局。法院在加强内部协作的同时,还必须争取诸如社会新闻媒体、医疗卫生、抢险救灾等职能部门和社会组织、专业机构进行援助。

    4、群众利益首位原则。突发事件的发生会给涉诉公民、法人生产、经营和生活带来重大的影响。因此,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事件的处置过程中应把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尽可能考虑便民、利民、安民和稳定社会大局的政治需要。这既符合我们党的服务宗旨,又符合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工作要求,这应当是处理突发事件的一条重要原则。

    (二)处置突发事件的基本要求

    一是要有处置突发事件的决心。这要求各级法院要有处置暴力抗法者的决心,不论是小规模还是大规模的突发事件,都应坚持严格依法办理,对构成一般突发事件行为的,要敢于及时依法给予罚款、拘留,对已构成严重刑事犯罪,应按照《刑法》有关规定,与公安、检察机关密切配合,追究其刑事责任,以有效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不要因为怕申诉、信访、“闹事”而后劲不足,给行为人传递法院“软弱”的信号,给参与处置的司法警察信心和积极上造成重大影响。

    二是要有处置突发事件的素质。处置突发事件对司法警察的素质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司法警察需要有坚定的政治立场,熟练的擒拿格斗、驾驶、射击等专业技能,要有警务基础理论和审判、执行相关法律知识,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要有健康良好的心理素质,要有临危不惧、敢打敢拼的英勇魄力和过硬本领。法院司法警察部门要制定科学预案,组织演练,各级司法警察部门应根据当地执法环境和自身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突发事件处置预案,预案中要明确处置突发事件的目的、要求,处置原则、方法、警力部署与分工、联动机制等内容,并有针对性的组织进行演练,达到预期的处突效果。特别是基层法院要加强与法警支队、公安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加强横向与纵向的合作,形成一个自上而下相互配合的纵向、横向关系,形成一个完整的、科学的、现代的处置突发事件的指挥系统,结成一个庞大的处置突发事件的人员网络。并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处置上合作,反复、多次的演练,不断提高司法警察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实际布控能力和现场处置能力。这样,司法警察才能有效保障处置突发事件的勤务工作。

    三是要有处置突发事件的现代化装备。“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在突发事件面前光靠谋、勇还不行,还必须要有精良的装备。当面对突发事件行为人举起的刀叉棍棒、砸过来的砖头等,如果没有抗暴的警械,结果是可想而知的。根据《人民警察法》、《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人民法院只有司法警察才有资格配备和使用警械和武器。因此,司法警察必须配有网枪、防弹、防刺背心、手套,要有警棍、盾牌等警械,特别是对讲机等现代化通讯设施要健全,保持指挥信息畅通,以充分发挥其在处置突发事件中的高科技性能和优势。这样,当遇到突发事件行为人行凶等恶性事件,就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果断处置,减少司法警察不必要的流血牺牲。

    三、 处置突发事件的应对措施

    (一)对因案外人、当事人妨碍审判秩序引发的冲击、扰乱庭审秩序事件的处置措施

    处置该类事件,司法警察应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原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值庭规则》、《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要求,按要求全副武装。到达指定地点后,做好庭前安全检查职能,利用人工检查及监测设备检查的方法,对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做详细登记,对查出的限制物品、管制品和危险物品依法有效处置。刑事案件中值庭司法警察对闹事者应立即发出警告并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根据审判长的指令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对不法分子携带凶器的可按照警械和武器使用原则处理,被告人开庭受审时,应保持法庭肃静,对已成年的被告人必须加戴手铐,密切注视被告人的举动,发现有相互串供、殴斗、自杀、自残举动时,迅速、果断予以制服。对公诉机关出具的证据如刀具利锐物品值庭司法警察应紧握该物品,并用警惕的目光注视被告人的言行与其保持至少一米五的距离让其辩认,防止意外发生。对已经发生的伤害结果,及时报告司法警察队领导并根据其指示,进行录音、录相、固定证据,及时调派车辆、法医准备急救。

    (二)对因刑事案件被告人过激行为引发的行凶、自杀、自残、脱逃事件及因案外人妨碍诉讼秩序引发的劫夺押解的被告人或罪犯事件的处置措施

    处置这类事件,应考虑预防处置相结合,首先押解工作开始前司法警察按规定着装,携带手铐、警棍、枪弹,随同配备的指挥车、囚车到羁押地点进行押解,押解司法警察的人数必须严格依照案件被告人或罪犯的1:3配置。对企图自杀、自残的被告人、罪犯采取强制措施,果断制服,对已经脱逃的被告人、罪犯实施紧急追捕,并及时将情况报告司法警察队领导,同时调派剩余警力到事发地集结按指挥进行围捕。迅速与公安部门联系,让其协助控制某路段实施交通管制。对被劫持的被告人、罪犯和围困车辆者采取强制保护措施,对事件的首要分子采取果断措施予以制服,根据司法警察队领导的指示,进行录音、音相,固定证据,被告人、罪犯被抓捕后,迅速押上囚车,疏散人群,快速离开原地,及时调派法医进行急救。

    (三)对因当事人逃避执行引发的暴力抗法事件的处置措施

    处置这类事件,司法警察应根据现场领导指挥,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对抗法者进行控制和束缚,对不明真相的围观者和被执行人故意煽动围攻的亲属耐心做好法律宣传教育和疏导工作,化解矛盾,缓和对立情绪,尽量避免群众采取过激行为。根据现场的警力部署力争做到与被执行人及其亲属一对一的控制,发现持有凶器或其他危险物品的被执行人及其亲属应迅速将其夺取制服,带离执行现场,防止抗法人员情绪失控酿成事故,引起其亲属造成大规模的群体事件,保护好执行人员安全,正确判断现场事态的发展,必要时可根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联系区域内的新闻媒体跟踪报道,同时向当地公安部门求助。

    (四)因行为人对法院的司法行为和裁判结果不满引发的报复法院工作人员或爆炸法院事件的处置措施

    处置这类事件,主要以预防为主,司法警察对进入人民法院机关办公楼、审判区域的人员实施严格的安全检查,增加门卫值班人员,严格对外来人员实行实名登记,对进入院机关、审判区域人员携带的箱包进行X射线探测检查。对有疑点的箱包应用手工当面开包检查,对包箱内底部、角部、外侧、夹层仔细检查,对疑点物品进行询问。不能说明物品名称的实施拍照登记,对拒不接受检查或不服从安检人员安排的受检者,应劝其或阻止进入区域,不听劝告者,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对查出明显易爆物品告之不得带入区域,强行带入者先将其制服,及时汇报队领导,按有关规定予以收缴,使爆炸事件消灭于荫芽状态。对区域内发现装填爆炸物品,及时请示司法警察队领导与公安机关联系,让专业排爆工作人员进入排爆。区域内已经发生爆炸案件的,司法警察应快速反应,疏导群众,队领导接到汇报后,立即起动紧急预案,明确分工协作,并向主管院领导汇报,组织干警救护并及时向当地党委、上级法院汇报,同时联系公安“110”、消防“119”、医院“120”专业救援队伍协同救护。

    (五)对因行为人闹访、缠访、群体性恶意上访引发的扰乱、围攻法院事件的处置措施

    处置这类较大规模事件,一般由院主管领导担任现场指挥,发布实施命令,各部门应急人员迅速到岗,进入待命状态,随时准备开展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立案庭信访部门为综合协调管理部门,司法警察承担维护信访秩序,严格门卫管理,禁止信访人员非正常进入院机关大楼,对在机关门前聚集的信访人员进行疏散、劝阻,并立即通知接访人员到场接访。经劝阻无效的,应将其强行带入信访室并收缴信访人员所携带的危险物品,爆炸品、语音扩音器、横幅、标语、大小字报等物品。在信访室配备必要警力,特别是在信访室有被强行带入的信访人员,要有2名以上司法警察值勤,负责好信访秩序,及时疏散聚集围观群众,对有新闻媒体记者或个人摄像录音的,要禁止拍照、录像。对不听劝告已经拍摄的及时汇报院领导,予以妥善处置。敏感时期的集体信访,司法警察与接访人员应冷静接待,沉着应对,耐心做好思想教育和疏导工作,化解矛盾,防止事态扩大。对少数或个别信访人员仍不听劝阻继续在机关区域内滞留、吵闹、聚集、静坐,企图围堵执行公务车辆冲击机关大院的,应立即组织警力加强警戒,增设临时门岗,办公大楼周围设置警戒线,防止进入办公大楼打、砸、抢。树立正确理性思维,讲究战术、技能、原则,区分信访人员合法与非法的界限,以实际行动感化合法信访人员,消除多数人误解,孤立少数非法信访人员。在对抗已经形成时,司法警察想方设法集中警力限制人群流向,通过阻挡、疏导使集中点汇集的人群散去。对不听劝告信访密集人员,根据情况,司法警察可使用盾牌用防暴队形强行驱散人群,对可能自杀、自残、爆炸、放火等极端信访人员,应先强制带离现场,发现凶器和危险物品一律搜缴,对冲砸机关、辱骂殴打干警行为人,视情节先予以制服,录音录像,记录证人笔录,固定证据,然后在公安机关处理时提供依据,使违法犯罪分子受到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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