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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执行程序中运用刑罚手段的调查分析

  发布时间:2009-06-03 16:29:01


    由中央政法委和最高法院组织的在全国开展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是解决“执行难”的一项重要活动。目前,执行难虽然有了一定程度的缓解,但从社会各方面反映的情况来看,“执行难”的问题并未得到根本的扭转。究其原因,主要在于目前传统的民事执行强制措施如罚款、拘留等,难以真正触动到被执行人的根本利益,而刑罚手段在解决执行难问题中运用较少。我院针对民商事执行强制措施威慑力不足的问题,运用刑罚手段来促进民商事执行工作,目前成效初步显现。

    一、 以刑罚手段促执行在我院开展的情况及成效

    巩义经济经较发达,但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出现一些因政策等原因造成的历史遗留问题,其中供销社股金化问题就是其中之一,而供销社及下属企业做为原告起诉到本院的就有一批案件。这批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因被执行人抵触情绪较大,互相联系集体上访,聚众闹事,巩义法院考虑到社会稳定因素,采取分化瓦解、暂缓执行,等待时机的方法,使案件未能得到执行,在此情况下,申请人以不及时执行会影响兑付而会引起股民群体上访为由,进行上访。同时,供销社社员股金化涉及面广,也关系到巩义的社会稳定和全体股民的利益,这一问题也引起了巩义市委的重视。在这种情况下,我院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汇报案情,取得地方党委、人大、政府的支持,由市政府牵头,公、检、法、司联动,在2007年底成立专项执行案件指挥部,由一名副市长担任指挥长,公、检、法、司四长为副组长。公安对23名长期躲避执行的被执行人以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进行网上追逃,现已抓获18名被执行人;检察院提前介入拟报捕案件的研究,使刑事程序能够及时启动;法院对韩区、李平安、张晋忠、张建忠等8人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分别判处了相应的刑罚;上述8名被执行人中,有7名已大部分或全部履行了义务,共执行标的100多万元。由此可以看出,以刑罚手段来促执行在巩义法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且对那些有履行能力仍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人是有很大威慑力的。巩义市夹津口供销社申请执行张晋忠一案,根据已经生效的(2004)巩民初字第1172号民事判决书,张晋忠应返还巩义市夹津口供销社358463.25元。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查明张晋忠在老家有一处房产宅基地,巩义市常庄小区一商品房价值约十余万元,在广东佛山农行等专业银行及邮政储蓄均开有帐户,在佛山农行发生业务金额达13万元。但其不但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纠集同类案件的其他被执行人集体上访,聚众闹事。法院在准备对其采取相应民事强制措施时,他即跑到外地,逃避执行。我院为此将张晋忠的相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对其进行刑事立案和网上通缉,被执行人张晋忠最终在广东佛山被警方抓获。在其被抓捕后的第7天,就将所欠供销社债务358463.25元全部履行,法院最终判处张晋忠免于刑事处罚。从本案查明的张晋忠财产状况及张晋忠最终履行的情况来看,其是完全有履行能力却不履行,完全符合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情形。该案如不能得到执行,将对司法公信力造成很大损害。而当我院其材料移送公安局进行刑事立案后,通过网上通缉最终将其抓获,35万多元的债务也全部履行。可见,通过刑罚手段来促执行一方面可以帮助法院解决被执行人难找的问题,另一方面对被执行人有很大的威摄作用。在张晋忠被刑事拘留后,在同类案件的被执行人中引起较大反响,有些主动投案自首,有些外出躲避的被执行人则通过家属与法院联系,要求与申请人主动和解。这在法院执行过程中很少见到。在以往的执行中,不少被执行人认为拒不执行法院裁判,最多对自已采取司法拘留措施,且时间最长为15天,和自己承担的巨额债务相比,威慑力不大。因此,相比较而言,在执行中运用刑罚手段的效果应当说是比较明显的。

    二、 以刑罚手段促执行的做法及具体措施

    (一)通过三方面来做好这类案件的准备工作:

    1、做好外部、内部的协调工作,为案件进入刑事程序打好基础。首先及时向市委人大政府汇报,取得重视支持。法院将相关案件情况汇报后,巩义市政府专门召开常务会议,成立了由政法委、群工部、法院、检察院、公安局为成员的巩义市供销社股金化险涉案案件集中执行领导小组,实行联合办案。并提出对执行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市政府常务会议或提交市委常委会议汇报研究。其次要加强公检法三部门的沟通。法院积极同公安、检察机关进行沟通联系,由政法委主持召开执行联席会议,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等方面统一认识,努力做到案件立得准、诉得上、判得下。最后加强法院干警对拒执罪的学习。邀请相关的专家学者就拒执罪进行讲课,并专门组织刑庭和执行局干警进行学习和探讨。

    2、为案件进入刑事程序做好基础性的准备工作。首先对案件进行清理的排查,最主要的就是根据前期的排查摸底,对被执行人有无履行能力进行初步区分;然后对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的证据材料进行收集,在决定移送公安立案侦查前,由执行局会同刑庭共同把关,保证材料的准确和充分;第三就是找出拒执罪的法律依据,为公检法办理拒执罪确定统一标准。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刑法第313条做出的解释和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三家于2007年联合出台的《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它们分别就拒执罪的适用、加大运用刑罚手段制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的力度及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的具体界定进行了规范。

    3、做好案件的移送工作,使办案顺利畅通。首先了解移送公安机关所需要的材料,然后根据要求将有关材料准备齐全。公安机关在7日内审查立案并及时函告法院,并在侦查完毕后移送检察机关,由检察机关审查进行起诉。

    (二)在案件进入刑事程序后我院采取的具体措施

    1、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网上通缉后,采取的是以公安为主,检察院提先介入,法院配合的做法。

    2、经费保障。在网上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通缉并抓捕归案时,会有相应的经费支出。关于这个问题,法院在前期向市委汇报案情时已提出,巩义市政府召开常务会议时也就这一问题进行了研究,最后决定由市财政拨出专款支付这些案件中支出的实际费用。

    3、对那些在网上通缉被抓捕回来的犯罪嫌疑人,则采取以法院为主,公安配合的方法,从刑罚程转为司法程序。在执行中采取刑罚手段,最主要的目的就是督促执行案件中那些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的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所以,对这些抓捕回来的犯罪嫌疑人,法院的执行干警动之以情,晓之以理,释之以法,做了大量的说服教育工作,并利用集中执行驻扎在当地的有利条件,通过这些犯罪嫌疑人的亲属来做他们的工作。在法院以拒执罪判决的案件中,张晋忠等3人因全部履行了义务而免于刑事处罚;李平安等4人则因履行了大部分义务且对未履行部分承诺了履行期限而被判处2年缓刑3年的刑罚;而韩区则因拒不履行义务判处2年有期徒刑。

    三、对在执行工作中实施刑罚手段的建议

    (一)应简化环节提高运用刑罚手段的效率

    目前有关拒执罪的相关法律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检察机关审查逮捕、提起公诉,法院负责审判。而在司法实践中,犯罪证据往往由法院收集,公安、检察机关大都不愿主动介入侦查、调查此类案件。所以应在法院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后,由公安机关运用刑事侦察手段来收集相关的证据,其效率及效果应远远大于由法院去收集证据。

    (二)应统一此类案件的刑罚量刑尺度

    我院以拒执罪判决的案件中,有3人因全部履行了义务而免于刑事处罚;有4人则因履行了大部分义务且对未履行部分承诺了履行期限而被判除2年缓刑3年的刑罚;有一人则因拒不履行义务判除2年有期徒刑。在这里量刑的尺度基本上以是否履行完义务为标准的,但在免于刑事处罚的3人中,涉及金额从5万元到20万元不等,且有些是投案自首的,有些是经网上追逃而被抓捕的,而最后的处罚结果相同,造成量刑尺度难以把握。为了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使法律的公正得以实现,应对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的量刑尺度予以统一。

    (三)经费应得到保障

    因为这类案件要经过公安、检察、法院三个阶段,其所需要的办案经费会比一般执行案件多,比如网上通缉的犯罪嫌疑人被抓捕后带回原地的经费。笔者认为,这应通过当地党委政府,一方面协调这公、检、法三部门的经费分配与支出问题,另一方面协调此类案件的经费应由当地财政支出,根据案件数量每年由法院提出申请。

    (四)由党委政法委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这是在执行中采取刑罚手段得以顺利进行的根本

    由政法委召集公检法召开联席会议,可以解决案件的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方面的不统一,对“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进行明确界定,对惩办涉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犯罪的程序进行了严格要求,解决办理拒执犯罪过程中的薄弱环节,使公、检、法三部门统一执法思想。经费问题可以由政法委出面予以协调等,这对提高办案效率将会起到很大作用。

    (五)及时加强法制宣传、扩大影响和效果

    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将拒执罪的典型案例加以宣传,在全社会形成生效法律文书必须自觉履行的社会氛围,使不履行法院执行的要判刑,不协助法院执行的要判刑、抗拒法院执行的要判刑的观念深入群众,取得全社会的理解与支持,为执行工作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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