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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行不义必自毙 毒犯在郑被处决

  发布时间:2003-11-27 11:04:13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03年11月27日上午8:30,将运输毒品犯丁庆华、闵光海验明正身,押赴刑场,于9:00采取注射方法执行死刑。

    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犯丁庆华,男,1962年4月2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高中文化程度,原系西安市房地局二公司工人。2001年3月至5月间,罪犯丁庆华与钟明(已判刑)预谋后,携带毒资从西安前往云南瑞丽,由闫春华(已判刑)介绍,钟明从境外缅甸华人刘永华(在逃)处三次分别购得毒品海洛因2100克、2800克、2094.56克,钟明携带2094.56克毒品返回西安途中被K166次列车乘警查获。期间,罪犯丁庆华将带回的毒品海洛因销售一部分。破案后从丁庆华住处搜出毒品海洛因128.4克,从钟明住处搜出毒品海洛因992.32克。

    运输毒品犯闵光海,男,1971年12月29日出生于四川省遂宁市,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遂宁市中区横山镇佛严村6社。2002年7月29日,罪犯闵光海携带毒品海洛因18包,共重1090克,持曲靖至驻马店的火车票,从云南省曲靖火车站乘坐昆明至郑州的K338次旅客列车,7月30日凌晨3时许被列车乘警当场查获。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以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丁庆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运输毒品罪判处闵光海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二犯不服提出上诉,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裁定,核准判处该二犯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已于2003年11月27日上午8:30将罪犯丁庆华、闵光海验明正身,在指定的刑场,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

    这已是该院第四次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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