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调解,在我国诉讼制度中占有重要地位,它是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安定的良方。因民事部分的纠纷得以解决,被害人取得经济赔偿,被告人基本上可以从轻处罚,这样不仅能使被告人认罪伏判,从而也减少了被害人一方的上诉、信访,减少了社会矛盾,节约了社会资源,能最大限度的达到裁判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效统一,较好地维护社会稳定。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调解中,从具体的调解工作方法上讲法官审案应注意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要注重法制宣传教育。我国现在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但是群众的法律意识较为淡薄,法律知识水平较低,因此为更好地使群众知法、懂法,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法官可以向当事人讲明诉讼权利义务,法律程序;可以鼓励原告人委托具有法律知识的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建议被告人家属委托辩护人。实践表明,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调解中,越使原告人、被告人清楚法律权利、义务,越能快捷、有效地促成调解,定纷止争。
二是要把握好调解重点。基层法院审判人员少,案件多。因此法官应将案件分类,根据诉讼双方的实际情况区分案件,哪些案件可以调成,哪些案件调解不成,从中选择调解重点。比如法官可以选择未成年人、伤害、交通肇事类的案件以及其他损失较小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作为调解重点。未成年人需要挽救、教育,其父母具有赔偿责任,同时也有赔偿的主观愿望;伤害案件大都因民事纠纷引起;交通肇事案件属于过失犯罪。对上述案件中,被告人给被害人造成了直接的伤害,给其带来了经济损失,而被告人家属一般也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因此上述几类案件,可以作为调解重点,使未成年人及过失犯罪的被告人早日回归社会。
三要选择好调解时机。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关系到诉讼双方的利益,因此不能盲目,切忌案卷一到手,就匆忙调解,否则会起到事倍功半的效果。对于调解工作,法官要做到心中有数,选择合适的方式方法。比如法官可以先分头做工作,掌握诉讼双方的需求,待双方意见基本一致时,再将双方坐到一起来调解,这样不仅可以提高调解效率,也会减少双方的对立情绪,从而更好、更快的调解。
四要利用协助调解。调解员来源于群众,当事人对调解员也会很亲切,有利于案件的调解。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被告方与被害方,双方的时间有时无法统一,有时法官由于案件多,还要开庭,也会冲突,导致案件拖延,诉讼双方就会对法院不满,认为法院不重视案件,故意拖延。因此,可以邀请调解员来主持部分案件的调解工作,这样不仅可以解决法官的燃眉之急,提高工作效率,也使诉讼双方满意。
五要有耐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被害人往往受到了身体上的伤害,有的被害人甚至失去了生命。因此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属,心灵受到创伤,对被告人恨之入骨,很多被害人不愿意调解,要求法院重判被告人。由此可见,调解是一个慢慢化解双方矛盾的过程,一次调解成功的可能性很小,这就要求办理案件的主审法官一定要有耐心,只要是有希望调解成的案件,就不要放弃,一次调不成,两次,甚至三次、四次,只要是有利于诉讼双方,有利于化解双方矛盾的,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法官就要耐心的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