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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罪犯以连续怀孕、生育方式逃避刑罚应引起重视

  发布时间:2009-06-03 16:19:36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如果罪犯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女性罪犯以连续怀孕或者生育的方式恶意逃避刑罚制裁的现象。据统计,仅2007年、2008年两年,中原区法院就出现4起女性罪犯连续怀孕、生育而无法收监的案件。这些案件以盗窃和毒品罪犯居多。被判处的刑期从有期徒刑三年到十年不等,但总体上看,判处的刑期都比较长,属于社会危害性较大的罪犯,严重影响到刑罚的权威性。

    女性罪犯以怀孕、生育的方式逃避刑罚,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形:(一)判决生效时罪犯处于哺乳期,法院依法对其批准暂予监外执行。哺乳期满后,对其实施收监时,罪犯称其又怀孕,以后在不生育的情况下连续怀孕,致使其长期处于非监禁状态;(二)判决书生效时罪犯处于怀孕期,依法对其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分娩后续延一年的哺乳期限,期限届满后罪犯再次怀孕并生育,怀孕期和哺乳期交替延续。显然,上述情况不仅违反我国计划生育政策,而且属于恶意逃避刑罚制裁,严重削弱刑事制裁的权威和效果。

    对此,应从以下方面予以规范:

    一是准确理解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严格执行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款的有关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法律规定是“可以”暂予监外执行而非“应该”暂予监外执行,说明法条本身就授予司法机关对怀孕女性罪犯是否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查权利,根据具体情况可以作出不同的决定。对于那些在诉讼程序之前就怀孕分娩的妇女,或者在诉讼程序中具有合法夫妻关系同时又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女性罪犯怀孕的,其生育权要受到全面的保护,可以依法对判处实刑的罪犯暂予监外执行。而对于那些为了逃避刑罚制裁而故意实施怀孕生育的,依法可以对其收监执行。司法实践中这些情况包括:凡是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怀孕的,没有合法夫妻关系的,或者虽有合法夫妻关系但男方被羁押的;严重违反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因为上述这些情况下,当事人怀孕的目的更多的是为了打击刑罚的制裁,对这些人予以暂外执行决定,就不能充分发挥刑罚的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的效果。

    二是严格各项程序,防止虚假怀孕与生育问题出现。笔者在司法实践中发现部分女性罪犯采用各种手段,制造虚假表象,创造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对此,要保持高度的警惕,司法实践中注意以下两个环节:1、严格孕检程序。在对女性罪犯孕检时,安排女工作人员对其严盯死守,防止其在检材上做手脚,同时还要对从事检查的医师讲明情况及检查的意义,监督其认真履行职责。2、认真核查分娩的证据,必要时到罪犯分娩的医院核查原始资料,走访相关人员,确保分娩的真实性。

    三是加强与监管机构(公安机关)以及计生部门沟通,联手遏制女性罪犯连续怀孕现象出现。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是对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管机关,负有对罪犯依法监管的职责。同时,计生主管部门对暂予监外执行的妇女的怀孕生育情况进行监管,作出暂予监外执行的法院可与公安机关以及计生主管部门及时沟通信息,全面了解罪犯的人身情况,及时掌握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是否消失,据此作出相应的处理。

    如果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而需要对女性罪犯收监时,要特别关注罪犯的未成年子女抚养状况,如果其确实抚养婴幼儿子女,一定要确保罪犯的近亲属妥善抚养婴幼儿子女,绝不能出现因罪犯被收押而导致子女死亡或伤残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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