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赡养纠纷案件的特点
一是被告方子女人数较多,绝大多数被告方有三个以上男性。
二是原告起诉时矛头均指向儿子。农村沿袭千百年来的传统习惯,儿子继承祖业并赡养父母,女儿一般不继承祖业,老人在赡养义务上对女儿也没有要求。
三是不尽赡养义务的被告抗辩理由基本相似:“家产分配不公”“老人对弟兄几个不能一视同仁”、“老人没有为自己带孩子”等等。
四是男性被告大多不能自己做主,易受妻子影响。
五是难审理,难执行。
二、农村赡养纠纷案件的起因
一是有些父母不能以身作则,不注重教子方法。有些父母本身就不孝敬自己的父母,其子女从小耳濡目染,受父母影响,以父母为“榜样”“再蹈前辙”,且心安理得。
二是有些父母对待子女不能一视同仁。因子女们脾气、性格、能力有差异,父母适当对某个子女表现出偏爱也在情理之中。但有些父母明显宠爱一个孩子,致使其它子女不满,不愿主动尽赡养义务。另外,还有一些父母重男轻女思想严重,对生孙子的满心喜欢,对生女孙的爱理不理,也容易引起纠纷。
三是子女较多,互相推拖责任。按照传统习惯,平时赡养父母的重任就落在儿子们身上,而儿子们的尽赡养义务又往往受儿媳妇们影响,妯娌之间本来就爱你攀我比,在对待老人问题上更是互不相让。只有一个儿子的父母的晚年往往比较稳定,不存在赡养问题。
四是父母提前将自己的全部财产分给儿子们,使自己失去了独立生活的基础。在农村,父母们辛苦劳作一辈子,挣得的家产在孩子们成家时,都一一分出去,房子成了儿子的,财产也成了儿子的,储蓄也为孩子们花完了。而自己却身无分文,加上年事已高,没有劳动能力,只得依赖儿子们生活。儿子们则认为父母分给自己东西天经地义,让自己赡养父母则有情绪。
五是法律意识淡薄。不少人认为,只有父母帮自己成了家才算完全尽到抚养责任。不少被告以结婚时父母没有为自己带孩子作为不尽赡养义务的理由。由于当事人的法律素质较低,审理中工作调解难度较大,有时即使达成了协议,被告多不主动履行,原告反复找上门都很难满意而归。至于判决案件就更难,被告即使不服判决书也不上诉,就是不履行。本来老人起诉到法院就已经很不容易,官司打蠃了,还要再到法院申请执行更是难上加难,况且执行也仅能执行一年的赡养费用,每年申请一次,对于行动不便的老人来说,非常不易。
三、处理赡养纠纷的思考与建议
一是耐心对当事人宣讲法律,对老人不对的地方进行批评教育,使当事人心服口服,这样才能使当事人尽快达成协议并主动履行。
二是做好儿媳们的工作。赡养义务的履行大多要通过儿媳妇来实施,如果儿媳妇们的工作做不通,即使达成了赡养协议,履行起来也相当困难。
三是处理时可以通过邀请村干部或有声望的人参加,便于调解。农村人家族观念较强,家族中或村中较有权威或声望的人,他们的话是能起到一定作用,在处理赡养案件时,邀请他们一起做工作,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四是协议内容或判决内容关于给付口粮或费用的内容尽量一次多给,以便于执行。赡养案件中的原告一般年龄较大,行动不便,给付时间间隔太短,儿女们自觉的还行,不自觉的,老人们就要一次次地去上门索要,遇到坚决不给的,不要一次次地往法院跑,不利于问题的解决。
五是对于那些拒不执行判决的当事人,原告申请执行的,应采取强硬措施,不能姑息迁就。有不少赡养案件,在申请执行后,因措施不力,被执行人感受不到强制性,结果是法院执行庭的人来了就给付,走了,就不给付。
六是多搞公开审理,公开宣判,扩大办案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