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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冒瓶盖牟利 供人制造假品获刑

  发布时间:2009-06-01 15:52:36


    为了牟取经济利益,居然向他人销售假冒的矿泉水瓶盖,结果领刑受罚。近日,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以非法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被告人王民拘役一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3000元。

    王某系新密市的一位农民。为了牟取经济利益,2008年3月,他从浙江省联系到5万多个带有“康师傅”标识的假冒“康师傅”矿泉水瓶盖,然后以每个瓶盖0.03元的价格,销售给登封市的张某(已判刑),供其用于制造假冒“康师傅”瓶装矿泉水。经查,商标“康师傅”系顶益(开曼岛)控股有限公司注册所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商标管理法规,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但鉴于其自愿认罪,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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