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民张女士原本想带着自己7岁的女儿小黄到饭店改善一下生活,没想到小黄在饭店供幼儿游玩的场所玩耍时从滑梯上摔下致伤,张女士认为是该饭店疏于管理所致遂将该饭店河南天堂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堂鸟)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医疗等费用共计13928.55元。5月31日,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未当庭宣判。
2009年2月10日中午,张女士她带着自己7岁的女儿小黄到河南天堂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的天堂鸟饭店就餐。天堂鸟在其经营的饭店3楼楼梯处设置有独立的儿童游乐园,供消费顾客携带的幼童游玩。由于天堂鸟疏于游乐设施的安全防范管理,导致小黄在游玩滑梯时,从滑梯上摔下致伤。经医院诊断为“左孟氏骨折并桡神经损伤”,住院治疗17天。
张女士认为,天堂鸟在其经营场所内设置的儿童滑梯,由于没有采取适当的安全保护措施,疏于对游乐设施的安全防范管理,致小黄受伤。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天堂鸟应承担民事赔偿。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酒店辩称,酒店内设置的儿童娱乐区是免费提供的,并且在儿童娱乐区设置了"酒店不负责看管孩子"的告示,酒店没有看护儿童的义务,而李某自己没有看护好女儿,应当承担监护不力的责任, 故不同意赔偿李某的经济损失。
【评析】
一、酒店免费提供的儿童娱乐区是否具有保证接受服务人员人身安全的义务?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对其从事相关活动所使用的场所具有他人不可比拟的控制能力,最可能了解整个场所的实际情况、预见可能发生的危险和损害,并且最有可能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害的发生或者使之减轻。所以,应当对相关公众的人身负有合理的保障义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理应承担从事该社会活动的安全保障义务。发生疏于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不作为导致受害人损害之发生,其应承担赔偿责任。从酒店免费设置儿童娱乐区的目的来看,显然是为了招徕更多的消费者,以达到长期和更多受益的效果。免费提供儿童娱乐区实际上是经营者的一个商业策略,是为了获取更大的利润,儿童娱乐区实际上已经转化为酒店进行盈利的一个组成部分,属于酒店提供的服务项目之一。酒店在法律上负有保证其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即负有保障消费者在就餐及儿童在娱乐区玩耍时的财产和人身安全的义务。酒店未安排人员对儿童娱乐区进行管理、疏导,致使李某女儿受伤,酒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李某女儿受到的损害与酒店疏于管理之间具有因果关系,酒店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二、酒店在儿童娱乐区设置警示标志后能否免除其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酒店在儿童娱乐区内设置了“酒店不负责看管孩子"的告示,说明酒店已注意到让未成年人单独在娱乐区玩耍可能会发生人身伤害后果,通过警示标志将危险性告知家长,并且提醒家长及时履行监护职责。酒店虽然在儿童娱乐区内设置了“酒店不负责看管孩子"的告示,履行了告知和提醒义务,但不能因此代替其应当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因为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酒店既然设置了专供儿童活动的娱乐区,就应当根据未成年的消费者的特点,对未成年消费者履行监护责任,派专人进行管理。故宾馆设置警示标志只是履行了告知和提醒义务,在此情况下儿童受到了伤害,宾馆是安全保障义务人不能免责,不能将监护责任全部推卸在家长身上。
三、家长是否能免除责任?
父母作为监护人应当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李某带着其七岁的女儿到酒店用餐,作为监护人理应尽到监护职责,看管好孩子。而本案中,李某明知酒店提供的娱乐区无人专门看管,却让孩子独自去玩耍,未尽到相应的监护责任,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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