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公诉机关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雷鹏,男,1989年2月25日出生于郑州市上街区,汉族,初中文化,中国工商银行郑州市上街区支行新大楼储蓄所保安,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中心路派出所,住郑州市上街区曙光街12号楼8号。2007年7月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郑州市上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被逮捕。2007年8月9日因病被郑州市上街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时阳,男,1989年10月10日出生于郑州市上街区,汉族,郑州市上街实验高级中学学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济源路派出所,住郑州市上街区济源路2号院1号楼18号。2007年7月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郑州市上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被郑州市上街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上检刑诉(2007)1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雷鹏、时阳犯盗窃罪,于2007年9月29日向上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上街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钟凌、被告人张雷鹏、时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7年7月8日16时许,被告人张雷鹏在中国工商银行郑州市上街区支行新大楼储蓄所终端机上将被害人胡清遗忘在取款机上的银联卡密码改掉并将该卡拿走,银行卡的帐号为:958821702002947816。后张雷鹏与时阳联系,在新大楼储蓄所的取款机上将胡清卡上的现金11941元全部转帐到时阳的卡上。赃款已追回并发还失主。
【评析】
本案中,被告人张雷鹏犯罪时已满十八岁,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时自然不会有法定代理人到庭。而被告人时阳则不一样,其作案时不满十八岁,是未成年人,法院开庭审理时其已满十八岁。此时,人民法院是否仍通知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庭呢?
对此问题,1991年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关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法定代理人出庭及上诉问题的请示》。同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经研究,做出了电话答复:对于被告人犯罪时不满18岁的案件,人民法院审理时,不论被告人是否已满18岁,法庭都应当通知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庭;法定代理人不适宜出庭的,法庭可以通知其他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出庭。
笔者认为,被告人于未成年时犯罪,人民法院审判时已成年,在开庭审理时无需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出庭,为什么呢?
首先,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对于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称《若干规定》)第十九条,开庭审理前,应当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出庭。法定代理人无法出庭或者确实不适宜出庭的,应另行通知其他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近亲属出庭。经通知,其他监护人或者成年近亲属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记录在卷。这些法律规定,都没有明确被告人于未成年时犯罪,法院审理时已成年,法院在开庭时是否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出庭的问题。依法律常识,无论在民事法律关系还是诉讼法律关系中,法定代理人与监护人的范围都是一致的。如民法通则第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七条作了进一步解释,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与监护人只是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使用罢了。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为民事法律行为或者参加诉讼时,才使用“法定代理人”。而且,根据法律的明确规定,在这样的法律关系中,也只能使用“法定代理人”而不是“监护人”。被告人虽然犯罪时未成年,法院审理案件时,被告人已经成年,则此时被告人已经独立,依法已经没有监护人,也谈不上有什么法定代理人了。因此,我认为,上述有关通知法定代理人出庭的规定仅是针对开庭时被告人仍未成年的情形。
其次,众所周知,未成年人心智尚不成熟,为了维护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了许多制度。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对在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对在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如果有必要公开审理的,必须经过本院院长批准,并且应限制旁听人数和范围。第十五条: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法定代理人制度的设立的目的也是如此。由于法定代理人社会经验较丰富,在庭审中,法定代理人在场不仅能够稳定未成年人的情绪,克服紧张心理;能够较好地理解诉讼过程,帮助未成年被告人行使其享有的诉讼权利;而且法定代理人通常都有独立的经济收入,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能够与对方代理人协商,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问题尽快得到解决,以充分维护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利益。可见,法定代理人出庭对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意义重大。这也是设立法定代理人的初衷。如果被告人于未成年时犯罪,人民法院审判时已经成年,则法院开庭审理时,被告人的心理状态、智力发育都已经成熟,此时,已具有完全的诉讼行为能力,因此,就没有必要再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出庭了。
另外,对于未成年时犯罪,人民法院审判时已成年的被告人,法院在开庭审理时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出庭在实践中的操作性并不强。设想,如果被告人作案时系未成年人,由于犯罪一直没有被发现等诸多原因,犯罪经过了较长的期限没有追诉。最后到追诉时效期限即将来临时案发、被追诉,则此时被告人可能已经二十岁,也可能已经三十,还可能已经四十岁了。到这时候,难道法院还要去通知该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开庭么?
综上,笔者认为,对于未成年时犯罪,人民法院审判时已成年的被告人,法院在开庭审理时无需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出庭。在张雷鹏、时阳盗窃案中,上街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钟凌、被告人张雷鹏、时阳到庭参加了诉讼,并没有法定代理人出庭,这种做法合法、合情、合理。
(责任编辑:陈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