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有各种各样的“消费者信得过单位”、“质量信得过单位”、“免检产品”牌匾的商场真的能让我们“放心”和“信得过”吗? 郑州市消费者葛锐在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定的“购物放心商场”先后购买 VCD光盘、“男士胶囊”、“藏汴宝”、“刻除根”、“藏雄鹰胶囊”等商品经鉴定竟全部是假货,有些药根本找不到生产厂家。在要求商场退赔被拒绝后,消费者要求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责令该商场退还购货款并承担法律责任,同时要求收回或取消“购物放心商场”的荣誉称号。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无充分理由取消其相关称号”为由给予书面答复。葛锐不服,一纸诉状将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推上法庭。日前,我国首例消费者因商场售假而状告质监局案在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审结。经过公开开庭审理,法院认为,被告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授予河南金博大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购物放心商场”荣誉证书及牌匾,是对该商场某一阶段工作的评价,对消费者而言只是一种引导,不具有行政强制力。消费者不因这一牌匾和证书必然到商场购物,也不会因没有去购物而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消费者如在此购买到假货,可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因此被告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购物放心商场”牌匾的行为不影响消费者的权利和义务,也不直接侵犯消费者的财产权和人身权,此案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据此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原告葛锐的起诉。值得一提的是,葛锐虽然输了官司,但河南金博大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前不久也主动摘掉了“购物放心商场”的牌匾。
“购物放心商场” 买到假货
现年30岁的葛锐系河南省淮阳县鲁台镇人,因状告郑州市火车站收取其3毛钱入厕费并经常打假而在郑州市赫赫有名,人称郑州市的“打假王海”。2000年3月15日,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向河南金博大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博大商场)颁发了“购物放心商场”荣誉证书及牌匾该商场将“购物放心商场”牌匾悬挂于商场正门上方。2002年4月28日郑州消费者葛锐特意到金博大商场花30元购买了一盒《魔戒现身》(又称《指环王》)的VCD光盘。 葛锐认为在此购物虽然价格比其他市场略高,但质量应有充分保证。后经与《魔戒现身》正版光盘比较,葛锐发现两者存在明显的差异。葛锐遂求助于河南省消费者协会,在消协委托下河南省音像电子出版物审查鉴定委员会于2002年5月18日对光盘出具了《非法音像制品审查鉴定证明》,认定这盘《魔戒现身》光盘为非法音像制品,并请河南省消费者协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禁,严肃处理。得知这个结论后,葛锐前往金博大商场要求“1+1”赔偿,却遭拒绝。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葛锐一纸诉状将商场送上了被告席并获胜诉。 官司胜诉后的2002年9月1日、4日、10日和11月11日葛锐又先后分三次在该商场购买了标示为吉林省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及青海省某藏药厂生产的药品“速举男宝胶囊”、“藏汴宝”、“藏雄鹰”、“刻除根”,当发现这几种药也有问题后,葛锐向郑州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大队进行举报。经郑州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大队鉴定,葛锐购买的上述药品均系假药。其中“藏雄鹰胶囊“的生产厂家青海省某
藏药厂根本就不存在。
质监局拒不撤“牌”
2002年11月17日,葛锐以郑州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大队作出的《举报回复》为法律依据向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递交了书面申请书。 称金博大商场作为河南省有名的商家,竟公然屡次出售假货。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给商场颁发的“购物放心商场”称号悬挂在其大门正上方,意在告诉广大消费者,其销售的商品是让人放心的。而且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给该超市的荣誉称号无任何法律依据,并且该行为对原告及广大消费者已经构成了误导。据此,葛锐向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要求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回或取消颁发给该超市的“购物放心商场”荣誉称号,并向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供了相关证据,请求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与相关部门联系核实原告的投诉申请材料。
同时,葛锐还向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供了其他消费者也在该超市购买了假冒江苏吴县碧螺春茶叶的证据。
2003年1月10日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葛锐的申请作出了书面回复:“质量放心”是一个体系性的“放心”,这个体系包括购物、售后服务等几个环节。作为综合性大商场,其经营品种成千上万,难免会出现几起有质量问题的商品,但只要商场积极响应消费者的要求,努力搞好售后服务,解除消费者购物的后顾之忧,这本身也是放心的一种体现。当然对于无视群众购物放心权、知情权,故意不履行义务,欺诈消费者的销售者,一旦查证属实,我们一定会坚决取消其荣誉称号,决不姑息迁就。具体到金博大商场一案,目前我们没有充分而有效的证据证明其故意欺诈消费者,所以无充分理由取消其相关称号。 但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履行取消或收回其颁发给该超市“购物放心商场”荣誉称号,也没有作出责令金博大商场改正其违法行为的处理决定,更没有处理葛锐的投诉申请事项。
颁称号属间接引导?
2003年1月21日,收到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书面答复后,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葛锐一纸诉状将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推到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被告席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取消或收回2000年3月15日颁发给河南金博大商场“购物放心商场”荣誉称号的职责。 葛锐在起诉书中称,被告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履行取消或收回其颁发给金博大商场的“购物放心商场”荣誉称号的职责,也没有作出责令金博大商场改正其违法行为的处理决定,更没有处理原告的投诉申请事项,因此要求法院判令被告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取消或收回颁发给金博大商场的“购物放心商场”荣誉称号。
而被告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则辩称,颁发荣誉称号对消费者的消费行为没有任何强制力,评比活动完全是依申请而为的行为,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行为,是属于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此外颁发匾牌的活动是行政机关针对商场等经营者所实施的,对消费者的购物,只是起到间接引导作用,该行为没有直接侵犯或影响消费者合法的人身权、财产权。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中也没有明确规定对行政机关的此类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理范围。此外, 被告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还辩称,其当初向金博大商场颁发“购物放心商场”的行为完全符合程序,当时的金博大商场完全符合“购物放心商场”的评选要求。被告在收到原告的申请后,曾及时向金博大商场下发了责令整改通知书,并非“没有作任何处理”。
原告葛锐称,被告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其下发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发现有质量问题经查属实者取消放心店称号。”目前的客观事实是作为“放心店“的金博大商场已经屡次出现了此种行为,被告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理应履行其在《通知》中所述的“取消放心店称号”职责。
法院裁定 消费者败诉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2000年3月15日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授予河南金博大商场“购物放心商场”荣誉证书及牌匾,该行为是对金博大商场一阶段工作的评价。该评价直接指向的是金博大商场,对消费者而言,只是一种对消费的引导,不具有行政强制力,消费者并不因被告颁发牌匾及证书而必然到金博大商场处购物,也不会因没有到该商场购物将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被告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授予金博大商场“购物放心商场”荣誉证书牌匾行为,并不影响原告的权利和义务。葛锐在金博大商场处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的问题可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因此被告颁发牌匾的行为属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不直接侵犯原告的财产权和人身权,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法应驳回原告的起诉。据此,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原告葛锐的起诉。宣判后,葛锐不服,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03年11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河南金博大商场颁发“购物放心商场”荣誉证书及牌匾的行为,属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葛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裁定驳回其上诉,维持原裁定。
此案引发的思索
这桩官司无论结果如何,人们都有理由提出一个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政府该不该颁发“放心牌”或进行类似的活动?“放心牌”的作用对象无疑是广大消费者,借助于行政权威和政府信誉颁发“放心牌”,实质上是一种推荐行为。政府之所以热衷于推荐“这”推荐“那”或者指定“这”指定“那”是缘于一种政府理念、一种心态、一种社会角色定位。而随着市场的完善和中国向民主法治社会的迈进,政府的这种理念和心态和时代已显得越来越不合拍,由此引发的问题已经够多,发生在辽宁海城市 8所小学学生饮用豆奶集体中毒事件就是一个十分沉痛的教训。
从计划经济一路走来的政府也许在骨子里依然保留着“包揽一切”的意识。倘若追溯这种意识的历史渊源,则是“普天之下皆为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皇权思想。时至今日依然有官员把自己称为或视为“父母官”,曾一度家喻户晓的“当官不为民作主,不如回家卖红薯”,则成为许多政府官员的座右铭。由此联想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它本是一种很高的境界和博大的胸襟,但却同样没有“边界”概念。也就是说,只要政府和官员们能想到的和认为对百姓是有益的,都可以不受任何约束地“服务”。无论是企业经营还是百姓生活,无论是公共领域还是私权领域,都觉得自己有责任和义务管、有权力管、有能力管。可以理解的是,某件事,政府究竟该管还是不该管,确实一时找不到理论依据和法律界定。
随着新的政府理念的产生和大众民主法治意识的萌发,人们越来越感到许多事情,政府确实不宜管,能否管得好尚在其次。首先是没权力管。例如,消费是一种典型的个人行为,一旦产生某种需求,消费者只会到市场上去选择,而再也用不着找政府,更用不着等着政府发供应票,因为以“短缺”为特征的计划经济时代早已成了历史。无论是有形市场还是无形市场,都不是政府直接开的,凭什么对着消费者指指点点,告诉人们这里“放心”,而那里“不放心”?消费的过程,首先是消费者依据自身消费偏好和鉴别力自由选择商品的过程,政府的所谓“引导”不仅会干扰消费者,另一方面也容易造成竞争环境的不公平。
无论是颁发“放心牌”还是“推荐”、“指定”等等都是一种承诺行为。商品经济社会也是“契约社会”,承诺就是契约,无论是口头的还是书面的都具有法律意义。因此不管什么身份承诺就得负责任,就得兑现,否则就要承担法律责任。“购物放心商场”无疑就是一种政府承诺,而且在广大消费者眼里,“放心”将意味着该商场所有的商品绝对无任何假冒伪劣,不可能说假冒伪劣率千分之四,就算“放心”千分之五,就算“不放心”。实际上,就现阶段国情看,无论商场有意还是无意,百分之百的“放心”、尤其是动态的“放心”、长久的“放心”在理论上都是难以做到的,而政府恰恰就敢为此信誓旦旦地做出承诺。“胆”从何来?一是没把承诺当真正的承诺,二是不需为此负法律责任。 政府确实有责任整顿市场秩序、颁布并实施质量标准、打击假冒伪劣,但无论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管理部门、“消协”还是其它部门行使权力、发挥作用的范围、渠道、途径都不是无限的,更不是随心所欲的,而应受到法律的规定和限制。超越了权限,即使对作用对象产生了益处,也不能被认可,因为它会造成更大的副作用。值得一提的是,葛锐虽然输了官司,但金博大商场前不久也主动摘掉了“购物放心商场”的牌匾。葛锐说,这已经达到了他诉讼的目的,因此,该案的结果已显得不那么重要了,因为此案引起了人们对这类公益诉讼的普遍关注 和深入思考,从这个角度讲,此案的社会意义已经远远超过案子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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