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同事,大家好!
非常高兴有这个机会与大家进行交流,毫不夸张地说,在座诸位都是经过层层选拔、优中选优进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作为当时面试时的评委之一,我已领教过大家的风采,你们深厚的法学功底和快速应变能力也很为我们众多评委所惊叹和赞叹。对你们来说,今天也是新征程的开始,因为你们从此实现了人生道路上的重大跨越,即将跨入职业法官德行列。你们的到来,为郑州中院注入了新的血液,增添了新的生机。作为比大家早来几年的兄长,一个月前,我有幸参加了国家法官学院民事证据研修班的学习,国家法官学院的校训所明示的“崇德、敬业、明法、致公”一直在我的头脑中盘旋萦回,今天也请允许我结合国家法官学院的校训,结合“职业法官应具备的素质”为主题,谈一下自己的体会,以期与大家共勉。
一、“崇德”。见于《尚书•武成》:“敦信明义,崇德报功”。崇是推重提倡,德的最常用义就是道德。作为职业法官,虽然扎实的法理基础是不可缺少的,但如果“德”不能得到充分推崇,则无益于社会的进步。因此,在崇德方面就是要做到下面几点:
一、良好的道德素养。在座诸位将来都是未来法院的中流砥柱,作为全日制的法科硕士,法学修养自该没有什么问题,那么,良好的道德修养就成为职业法官必须具备的素质,因为法官职业道德与人们的职业活动密切相关。法官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法官职业道德与一般社会道德相比,有着更为严格的职责性、强制性和自律性,这是因为,法官职业道德从属于政治权力,在法官职务范围内的一切职业活动都与权力的运作紧密相连。法官作为特定职业的从业者,除了遵循普通人都应当遵循的一般道德规范外。还应遵循法官职业所要求的特殊的道德规范。也正是这些规范,才反映了法官职业最本质的特征。法官职业道德不仅规范法官个体的行为,而且对人民法院的整体行为具有约束和规范的作用。群体职业道德修养的提高比个体职业道德修养的提高更为重要。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官以外的其他法院工作人员虽然不属于法官的范畴,但他们的行为都应当纳入法官职业道德体系,加以统一管理和监督。大家知道本周一,我院举行了有史以来最大规模的宣誓活动,宣誓人员不仅包括法官、还包括司机、厨师等相关人员,就体现了这方面的要求。现在,提到法院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似乎不妥,但无可争议的是社会中诸多矛盾,在运用教育的、行政的和经济的种种手段无法解决时,最后都要拿到法院来解决,因此,提不提这个概念,法官都要承担着维护社会正义的重大职责,对法官职业道德的要求应当高于其他职业道德的要求。我们的法官如果不具备应有的道德品质,做不到忠于法律、刚正不阿、廉洁自律、修身奉法、服务人民,司法公正的目标就很难实现。
第二、优秀的政治素质。 构建和谐社会是新时期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人民法院作为党领导的国家审判机关,在和谐社会的构建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中国是社会主义的国家,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的唯一执政党,要坚持共产党的绝对领导,审判机关当然不能例外,主审法官是审判机关的中坚力量,要有较强的党性意识。绝不能崇尚西方国家的三权分主,置身于世外桃园、我行我素,甚至不接受党的领导,人民的监督。廉洁是法官职业道德的核心。古人云“不受日廉,不污日洁。”(《楚辞。招魂》,王逸注)不受就是不受贿赂,不接受不属于自己的东西;不污就是不贪不图,不沾不染。作为一名法官还必须“省已”、“戒贪”方面提出严格的要求,做到清白无瑕、两袖清风、刚正不阿。法官的公正、权威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廉洁。如果不能抵制金钱和利益诱惑,就无法保证公正履行司法职责,必然以权谋私、枉法裁判,损害司法公信力和社会公平与正义。从法院系统近年来一些干警违法违纪的事例来看,在职业道德品质上大都存在着这样那样的缺陷,恰恰是这些不易为人察觉的缺陷,给腐败提供了土壤。
第三、规范的司法礼仪。似乎是风马牛不相及的话题,但我觉得对于法院、对于法官来讲至关重要。法官作为执法者,身穿国家制服,代表国家形象,必须处处严于律己,带头守法,以法律的准绳要求自己。法律的价值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执法者的自觉守法来张扬的,法律应有的尊严和威信也体现在法官的带头守法中。作为法官,除了制裁罪恶,更重要的一手是要弘扬正气。所以法官的守法观念、言传身教就特别重要。最近我院再三强调,必须着制服,书记员必须着制服,佩带徽章;上班期间必须着法官服。这正体现出了法官作为法官角色这一特殊社会形象所具备的最基本素质,表现出了法官的较高涵养和浓厚的法院文化,这就是法官素质反映出来的表现公正。司法公正不仅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还包括形象公正。形象公正是司法公正的外在表现。这就好比我们到医院去就诊,如果碰上一个举止仪态、谈吐都很不得体的医生,就很容易对他的医术产生怀疑。实际上,也许医生的医术并没有问题,甚至医术还相当高明,但也许就是因为形象不好,失去了患者对他的信任。同样道理,一个语气生硬、态度冷漠、作风松散的法官,是不可能得到当事人的尊重和信服的。因此司法礼仪问题也是我们重点强调的问题。某些引起社会公众强烈不满的案件,也常常是由于法官的不良职业道德表现造成的。也只有具有高尚品格的法官,才能正确地理解和运用法律。专业素质的培养,是法律的公正本质和运用法律维护公正的技术的要求;而道德素质,是作为技术的法律的正当运作的保证。
第四、仁义博爱之心。 孟子说“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自行,“是以惟仁者宜在高位”。法官的职业是特殊的,长期从事这个职业,在心理、性格、和行为方式上都具有不同于一般人员的个性特质。诚信、仁爱、善良这些人类推崇的美德,可使法律更有力量,依法办案与提高道德水准是相辅相成的。法官应是诚信之人。孔子说“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法官应当平等待人,要注意平等地对待双方当事人,语言要文明、规范;法官要有耐心。倾听是对当事人的一种尊重。对当事人的陈述总能耐心倾听,让当事人把话讲掉,把苦水倒掉,然后循循善诱,辨法析理;法官要耐得住寂寞,法官要善良。日常生活中慎言慎行,在审判活动中才会慎重使用规范、准确、文明的语言,不轻率表态,避免随意性和倾向性,不断提高职业能力,不断加强职业道德修养。
二、“敬业”在我国古代《礼记》中就以“敬业乐群”明确提了出来,“敬业”就是“专心致志以事其业”,即用一种恭敬严肃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工作,尽职尽责,任劳任怨,精益求精。具体表现为:
第一、执著的职业忠诚。法官这个称号,不是随心所欲就能够得到的,在西方发达国家,法官享有非常高的地位,在咱们中国,虽然我们始终要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但法官称号的取得,不仅要通过专业的司法资格考试,还要进入法院工作,要经过代表人民权力的人民代表大会的通过。法官资格的取得是与其他局委正职一把手的待遇是一样的。为什么,就因为法官特殊的地位。那么,对法官职业的忠诚就是一个必须提及的问题。我们到法院来,如果仅仅是为了混口饭吃,那还不如去做律师或者做法律顾问。就凭大家能在千军万马之中杀出来的本领看,在座诸位如果仅为了一个工作的话,也未必会选择中级法院这个职位。我特别注意到,这次报考法院的有律师、有高校老师、还有其他法院的干警。那么,为什么选择这个职业、这个岗位,我想,可能埋在我们内心深处的还就是法律人的执着和对法律的忠诚。引申到我们将来的工作中,职业忠诚难道不是我们应该做到的吗?难道我们做不到吗?我想答案应该是肯定的。 我院原来就有很多优秀的法官,他们曾面临调出法院去其他部门的诱惑,但最终没有走,我在和他谈话的时候,他说:“虽然现在职业法官有一定的困难,但总归法律人还要有法律人的尊严和忠诚”。当然,在诸位今后的工作中,也会碰到一些不如意的地方,但正象人不能生而走路一样,谁也不能一进入工作岗位就十分出色,当然悟性好的进入角色要快一些。要善于总结,在工作中不断学习提高,努力实现自身的飞跃和突破,我认为这也是十分重要的。要在事业上有所成就,个人必须凝心聚力,坚持不懈,这一切都离不开对法官事业的忠诚。
第二、优良的法律职业能力。法律职业能力是指从事司法工作所必须具备的法律专业知识、法律实践经验、洞察力、判断力、写作能力、交往能力等专业技能。专业知识是从事法律工作的起码要求,是职业能力的基础。法律是社会生活规律的反应,只有通过使用法律的实践才能深刻体会法律的内在理念和精神,使专业知识进一步系统化、具体化并生动起来,才能把专业知识转化为专业能力。另一方面,法律实践经验是一个人理解案件事实真相、掌握案件事实的实质以及找到解决纠纷的合理方式的必要条件;社会生活的丰富性和复杂性是书生所难以想象的,案情的发展往往有意料之外而又情理之中的多种可能性,只有那些具有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且善于从实践中学习的人,才能成为职业法律家。专业技能是法官把法律应用于裁决案件或解决社会纠纷的能力,也可以称为“专业适应能力”。
第三、宽厚的人文素养。法官应有宽厚的人文素养,成为法律领域的“大家”。一个人的人文素养是其知识和能力的宽厚基础,它制约着个人的发展潜力、综合素质、能力提高的程度。没有宽厚的人文素养,很难娴熟地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社会公众也难以对其给予足够的尊重和依赖,最多只能是工匠型、技能型“操作手”。审判工作是一项技术性、理论性、科学性很强的工作,证据的判断和运用、事实的认定、法律的理解和适用,以及贯穿其中的法的理念、规则、和方法论,都应有一定的文化修养为基础。法官应当有广博的人文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知识,当多种信息扑面而来时,能够比较自如地进行选择、分析、判断,做到熟练驾驭、游刃有余。法官要有相关的专业技能,包括洞察力、分析判断力、逻辑思维能力、写作能力、研究总结能力等。这些能力是天赋、学习和实践等三方面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是职业法官事业成就和影响力大小的决定因素。
第四、坚定的法律信仰。正如伯尔曼所指出的,法律只有被信仰,才能得到切实的遵守。深埋于内心、无时无刻不在影响自己思维和行为的法治观、正义观、人权观,对一名法官来说是不可或缺的。这是一种独特的法律思维方式。宋如水能够在一架公正的天平上,始终视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忠于法律,公正办案,应该说这与她坚定的法律信仰分不开。 不仅如此,一名称职的法官还应具有深厚的法学功底。法官应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基础,熟悉法律规范,这是法官的基本专业要求。在大多数国家,法官被尊为在法律和法学领域具有崇高地位和极具智慧的人,而且很多法官本身就是知名的法学家,著述颇丰。没有扎实、系统的法学理论基础,法官很难领悟适用法律的立法意图,对案件作出正确的判断,也难以对判断作出符合法理的解释。
三、“明法”,是由先秦法学家管子提出,在今天我们赋予它更新的内涵,这就是通晓法律、昌明法治、弘扬法治。我们作为职业法官,不但要知法懂法,运用法律,而且还要力争具备博大精深的法学学识。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很好地完成党和人民赋予我们的使命,才能成为法治建设的栋梁。
第一、扎实的理论功底。对于职业法官来讲,有两个层面上的理论尤其重要,第一是法学基础理论,它告诉我们什么叫法律,什么叫法治,什么叫司法的作用,程序的价值,以及法律与国家、政党、政治、经济、文化、道德等等的关系;第二是专业理论,包括民法、刑法、行政法、知识产权法、破产法、国际法等方面的内容。各位都是全日制研究生毕业,专业理论应该没有什么问题,但基础理论部分的学习应该是今后加强的重点。这就要求我们及时对法律理论知识的学习、积累,方可运用自如。另外,不同的案件有不同的特点,成文法的法律条文是固定的。因此要求法官要运用现代司法理念去分析案件、适用法律、解决问题。法官要思路敏捷,运用严密的思维,准确地判断,理顺法律关系,找出矛盾的症结,依据法律作出合乎逻辑,符合法律的判断。法官还要能灵活运用法律和其它综合知识,对社会及其事物进行细微观察,识其本来面目,作出综合分析判断,做到对症下药,妥善处理多类纠纷。我一直认为,一个人能不能进入有围墙的大学学习,有诸多因素,有时可以说是机缘巧合,但一个人想不想学习是至关重要的,真诚的希望大家不要忘记了书本上的知识,更不要忘记我们还要持续的学习。
第二、良好的法律思维能力。法官的天职就是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追求法律的价值是法官惟一的目标。以前上学时,未必能认真的学习法律思维方面的问题,到了现在,觉得法律思维对于作为一名职业法官有着至为重要的作用。前几天,我看了一本梁彗星教授写的文章《民事裁判方法》虽然浅读,但觉收货颇丰,可能也是这方面太欠缺的缘故吧。为什么这么将呢?因为,我们将来接触的都是很现实的案例,我们就是要运用所学的理论知识,实现法律本身应有的公平正义。在审判实践中,法官要将社会行为的合法与否作为评判案件的惟一标准,尊重法律、热爱法律、信仰法律、钻研业务,努力学习法律理论知识,提高法律修养,使自己成为专家型法官。要让法庭成为传播法治理念、法律知识的重要场所,为全民法律素质的提高尽心尽力。高素质职业法官还应具备创新思维,要大胆吸收法文化精髓和时代信息,开阔眼界,拓展思维空间,努力跟上时代步伐。要善于解决法律适用过程中的现实障碍,通过良性的司法操作去弥补立法缺陷,缩减社会现实与法律理想之间的距离。要积极贯彻诉讼效率与公正并重的原则,防止迟到的公正。
第三、持续学习的能力。学无止境,我们将面临很多法律理论与实践结合方面的考验。因此,作为一名职业法官,我们应该具备把学习作为一种精神境界去追求的能力,把学习作为要履行的职责去对待,以学习来提高自己。今后我们所审判的案件,不但要以法律知识作为坚强后盾,还要领会党的政策、立法意图等各个方面的问题,这就要求法官及时对法律理论知识的学习、积累,方可运用自如。对法律的理解能力,因为不同的案件有不同的特点,成文法的法律条文是固定的。因此要求法官要运用现代司法理念去分析案件、适用法律、解决问题。法官要思路敏捷,运用严密的思维,准确地判断,理顺法律关系,找出矛盾的症结,依据法律作出合乎逻辑,符合法律的判断。
第四、程序实体并重的能力。法官在法律、程序和诉权面前,并不是完全被动消极的。法律的适用、程序的推进、诉权的行使都是在法官的能动主持和指挥下实现的,认识也应在这个过程中形成和发展。首先,法律是抽象的、原则性的规范,而案件则是具体、复杂的事实存在,如果法官不能能动地随着审判程序的进行而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并适用法律,也就不能达到个案的公正和效率。其次,任何法律都不可能是完美无缺的,它本身存在漏洞,需要能动地理解和运用,这里法官对法律能动地理解和适用就成为法官认知能动性及法官素质的重要体现。再次、法官既要遵守严格程序,但对程序的运用也不是一个按部就班的过程,诉讼是具体的,可能出现意料不到的情况,需要法官能动地运用和调整程序来合理地迅速地处理,使程序更有效地为诉讼的目的服务。当事人的诉权受制于多种主客观条件和因素的影响,法官认知如果仅消极地适应诉权,或者消极无为,或者被当事人的陈述牵着走,造成认识的盲目性。
四、“致公”有两层含义,首先亲民示众,要为大众,要天下为公;还有一层,在我们的价值观当中公正、公平和正义的追求应该成为一生的价值取向。那么,如何追求公正,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探讨:
第一、公正的价值和品格。公正品格是法官这一社会角色应有的基本伦理价值要求,同时也是其追求的最高伦理价值目标。对于法官来说,公正品格的素质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公正的角色意识,二是公正的审判行为。在不同的社会制度和不同的审判方式中,法官的公正品格都是必须的。可以说,法官的权威很大程度上不仅是来源于国家权力,而且更重要的是来源于法官公正地执法。只有法官具有公正无私的品格并在社会上享有崇高威望时,这种审判才能实现实体公正的价值目标,所以说,法官的素质体现审慎运用法律审判时,自身要有一种公正的角色意识。法官定位应为纠纷的裁判者,法官必须始终保持中立者的身份,公平地尽量给双方当事人提供均等的辩论机会,保证他们充分地行使诉讼权利。当一方当事人依法申请法院进行职权调查或法院认为有必要依职权调查时,也应始终保持不偏不倚的中立者地位,公正地进行调查,特别是公正地让双方当事人质证,认真听取他们的辩论意见,作出公正的判断。
第二、护法的胆识与使命。任何法律的实施,都不可避免的碰到各种各样的矛盾,在我国权与法、法与情的争斗是常有之事。法官按其使命来说是要献身于法律正义的,作为正义的守护神,他随时要和各种公然藐视法律的不法行为抗争,甚至必要时付出生命。只要社会发展一天,法律存在一天,这样的矛盾或差距就会存在一天。在法律受到其他外部压力的影响和冲击的情况下,法官坚定的法律信念、坚实的法律精神和正确的法律意识就起很大作用。总之,职业法官要把司法公正始终放在首位,不因个人好恶,与当事人的亲疏,他人的干预而改变裁判的结果。法官要做清正廉洁的楷模,拒绝一切影响公正裁判的不廉洁行为,举止大方、谨慎交友,自觉抵制腐朽的生活方式,以护法作为法律人的使命。
第三、崇尚法律的信念。今天的社会是法律统治的世界,是法治社会。社会发展的规律已经昭示:一个国家在治理社会时,必须把法律奉为治国之法宝或自由的保障,崇法必须也必将会成为国家或公民的一种精神和信念;没有这样的信仰,依法治国就只能是纸上谈兵。所谓崇法,就是要有一种捍卫正义和公平的精神,具备一种为国家、为社会、为当事人尽心办事、全力负责的信念,崇尚法律、相信法律、敬重法律。目前中国的法律状况,主要问题不是法律欠缺,而是法律得不到公正的实施和遵守,法律制度没有发挥出其应有的尊严与威望。法律是否发挥了应有的功能和价值,法律是否体现了应有的正义和公平,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国民特别是法官是否具有崇法的精神和信念;特殊的职业必须选择特殊的人才胜任,在我国迈向现代化的过程中,法官是否崇尚法律,法律是否至高无上并受到他的尊重,这是衡量中国社会是法治还是人治的尺子,针对中国的法律传统,最为重要的是要真正培养、造就一批合格、正直、有法律精神、崇尚法律的法官。
第四、高度的自律精神。自律是对法官最起码的要求,因为法官在人民的心目中,应该是这个世界上最接近完美的人,他是智慧的代表,是权威的缩影,是良知的载体,是正义的使者,是公平的象征。那么,自律是对职业法官最起码的要求,这一点看起来是对前面所讲内容的重复,但警钟长鸣总归不是什么坏事。因而职业法官本人必须为官清廉、一身正气、珍惜来之不易的职位和权力,毕生追求高雅、淡薄的人生,做到自尊、自爱、自强、自信。
各位,讲了这么多,归纳起来:“崇德”就是价值取向,“敬业”就是工作态度,“明法”就是立身之本,“致公”就是理想抱负。现在我们处在充满挑战、竞争激烈的时代,法官的称号又是那么神圣和崇高,尽管我们还存在很大的差距,但是,只要我们能牢记“崇德 敬业 明法 致公”,我们就一定能成为一名优秀的法官,就一定能为我们郑州中院更加美好的明天作出贡献!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