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7日,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经过析理明法,终使对持法庭三年之久、几经开庭审理的原、被告双方和平解决纠纷。
铁屑伤眼酿工伤,不服仲裁诉至法院
周某系郑州某电力技术公司(以下简称电力公司)职工。2005年10月的一个晚上,周某在电力公司上班时,被飞出的铁屑击中左眼而受伤住院,治疗20天后出院,共计支出医疗费7763.68元。
2006年9月,周某的伤情经河南省中牟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鉴定为工伤;同年10月,又被河南省郑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八级伤残。
2006年12月,河南省中牟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电力公司赔偿周某各项损失50814.1元。周某不服该仲裁裁决,诉至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要求电力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12238元。
该院立案受理后,判决电力公司赔偿周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96398.5元。
一审判决后,电力公司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以一审法院在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方面均存在错误为由,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一波三折分歧严重,对持法庭辩论激烈
2009年2月25日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重审立案,主审法官及时与双方当事人进行联系,并多次庭前沟通。同年3月26日,该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依程序重新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庭审中,周某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电力公司赔偿周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19220.6元,扣除已支付的37189.98元,请求法院判令电力公司实际赔偿周某82030.62元;并向法庭提供了两份新证据,紧紧围绕证据内容力争。而电力公司则辩称已向周某支付了医疗费,且周某提供的费用中有不合理部分,此外周某工作时违反操作规程,因不带防护镜造成受伤,只同意按照工伤条例标准赔偿合理部分50%的损失。
耐心劝和宽心田,析理明法终解结
俗话说,不是冤家不聚头。已经经历两级法院审理的周某与电力公司,在见到彼此时,仍是火冒三丈,大有将官司一打到底的壮士气概。
好在双方当事人最后态度都有所好转,并未当庭回绝调解,主审法官意识到原、被告还有调和的可能。
庭审后,主审法官认真研究该案案情,找准突破口,在认定工伤事实的基础上,运用法律、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耐心说和,并引导当事人换位思考,使电力公司总经理刘某体谅到员工周某为公司曾经付出了心血,作出了应有的贡献,如果能够积极赔偿,不仅能够抚慰周某因工作致残所导致的身心创伤,也能够宽慰现职职工,为公司凝聚团结一致的人气。
冤家宜解不宜结。经过主审法官煞费苦心的调和,周某与电力公司自愿达成协议:一、周某与电力公司自愿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二、电力公司一次性支付周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96189.98元,扣除已给付的37189.98元,下余59000元由电力公司当庭给付周某。周某自愿放弃与电力公司劳动关系之间的其他诉讼权利;三、案件受理费由周某负担。
至此,周某与电力公司之间对持三年之久,历经两级法院三次审理的劳动争议纠纷,终于不伤和气地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编后话:河南省各级人民法院开展“调解年”活动,就是要尽可能地化解纠纷,调和矛盾,化冤家为朋友,至少不会成为敌人,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当事人走进法院,坐进法庭,对于法官而言,喜的是我国民众的法律意识真的在不断地提升,但同时亦更忧,因为大多数案件的当事人会因此而夫妻离异、父母子女决裂、朋友反目、近邻永世不相往来……
如果人们能够在日常生活中彼此互谅互爱,遇事多多换位思考,理性、勇敢地处理问题,相信我们这个社会、相信我们每个单位、相信我们每个人的生活都会是别样的。笔者希望越来越多的人能够尽力去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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