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赵某与被害人李某是同事,两人关系很好,正是出于对赵某的信任,李某曾将自己的银行卡密码告知李某让其帮忙取了1000元钱。但没有想到的是不久自己银行卡不但丢失,里面的3300元也已被取走。
李某发现钱丢失后立即报案,在警方调查时,李某回忆自己的银行卡密码赵某也知道,警方在对赵某询问时,赵某供认李某银行卡的钱是其盗走的。
赵某供述:2009年4月2日10时许,其在郑州市嵩山路丹尼斯超市三楼员工通道,无意间看见李某的银行卡,因其家人打电话让他汇钱,他没有钱,当其想到曾帮李某取钱,估计李某未改密码,遂其将李某衣服内的两张建设银行卡盗走。4月3日凌晨,赵某持窃取的两张建设银行卡在郑州市伊河路与工人路西南角的工商银行自助取款机上,取走现金共计3300元,后其将银行卡扔掉。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赵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赃款已追回发还被害人,故对被告人赵某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通过此案,提醒市民要有保护自己的意识,不要随意将自己的银行卡密码随意告知他人,即使是自己熟识的人也要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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