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1日,被告人高陕西贪嘴非法杀害四只灰鹤,被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作案用汽车一辆予以没收。
2009年1月6日17时许,被告人高陕西驾车,携带渔网、电机、砍刀、菜刀等工具邀韩军到黄河中捕鱼,到中牟县万滩镇黄河岸边后,换乘一条小木船,并将放在附近的高自制土炮及购买的火药、铁砂装上船。次日凌晨4时许,高发现黄河中一块滩地上有6只灰鹤,用土炮打死灰鹤3只、伤一只,用腰带将受伤的灰鹤勒死。后二被告携带杀害的4只灰鹤返回途中,被公安民警抓获。经鉴定,该4只灰鹤均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该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高陕西、韩军违反国家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其行为构成非法杀害野生动物罪,且系共同犯罪。高陕西在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韩军在犯罪活动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案发后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被告人韩军也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我国刑法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 ‘情节严重’:(一)达到本解释附表所列相应数量标准的;……”附表规定,非法捕猎、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案件“情节严重”数量认定标准为:灰鹤II级,4只。二被告人杀害灰鹤4只,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依法应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韩军系从犯,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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