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倍受关注的捕杀国家二级野生保护动物灰鹤一案终于尘埃落定了,中牟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两名罪犯判处被告人李某犯非法杀害珍贵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王某犯非法杀害珍贵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五千元;作案工具豫A7B850黄色奇瑞QQ轿车一辆予以没收。
2009年1月7日10时许,郑州市公安森林分局刑事侦查大队接群众匿名举报称:有人在中牟县万滩乡黄河沿岸非法猎捕、运输国家保护野生动物。接警后,刑事侦查大队迅速组织民警赶赴现场并在黄河大堤金水段当场抓获李某、某,查获两人驾驶的车辆内有灰鹤死体4只。经讯问,李某和高某对2009年1月7日凌晨4点左右在中牟县万滩乡黄河滩用土炮非法猎捕、杀害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灰鹤4只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中牟县人民法院认为李某、王某捕杀灰鹤4只,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依法应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王某系从犯,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案发后,二被告人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王某积极缴纳罚金,悔罪深刻,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亦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遂作出开头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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