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侄子偷叔叔数万元 非近亲属不能豁免

  发布时间:2009-05-11 17:00:53


    有些人,总是心存侥幸。考虑偷拿亲属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不仅安全,而且亲属或者近亲属也会不予追究。就算是东窗事发,亲属或者近亲属迫于情面,往往都是对他们或采取不管不问、或批评一下就了事,根本不会追究其刑事责任。

    那么,亲侄子盗窃叔叔数万元的这种盗窃行为能不能视为偷拿自己家的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从而被免于被刑事处罚呢?

    2009年5月8日,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这样的犯罪案件。经过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魏帅(化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但被告人魏帅系盗窃其叔父的财物,与社会作案有所区别,案发后其父母代其全部退赃,并取得其叔父的谅解,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据此,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魏帅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现年20岁的被告人魏帅系郑州市上街区峡窝镇农民,初中文化。曾因犯盗窃罪、诈骗罪被荥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于2008年4月刑满释放。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16日,被告人魏帅从其叔魏某家中盗窃八张邮政储蓄存款单(共计60000元,其中一张是以魏某妻子杨某开的户计5000元,其余七张是以魏某名字开的户,计55000元)和一张魏某的身份证,后魏帅伙同他人在上街区峡窝镇邮政储蓄所将存款单上的钱取出55000元后到温县买了一辆摩托车和七张麻将桌、二十一把小铁椅子。发现家中存款单丢失,存款被人取走,魏某夫妻立即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2008年11月7日,魏帅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魏帅的父母已代魏帅全部退赃,并取得魏帅叔父的谅解,被害人书面建议法院对魏帅从轻处罚。

    但此后,对本案的定性却出现分歧。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属偷拿“近亲属财物”,不以犯罪论处;另一种意见则认为,魏帅的行为已构成刑事责任,应以盗窃罪论处。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魏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魏帅系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被告人魏帅系盗窃其叔父的财物,与社会作案有所区别,案发后其父母代其全部退赃,并取得其叔父的谅解,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且被告人自愿认罪,有明显悔罪表现。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规定,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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