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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存折被调包 储蓄纠纷银行胜诉

  发布时间:2009-05-11 16:51:15


    受人蛊惑,开立银行账户,王风(化名)存入银行10万元钱转眼间不翼而飞。因存折被调包引发的银行储蓄纠纷案现已被中原区法院审结,判决驳回原告王风的诉讼请求。

    2006年10月26日,应冒充国家工作人员的刘某的要求,原告王风在建行郑州百花路支行开立帐户,并应对方要求将存折交给其过目,刘某看后又将“存折”交还给原告,就在此洽谈过程中,刘某将事先在建行郑州市伏牛路支行用伪造身份证开立的实名为“王风”的存折与原告的存折调换,10月27日14时,原告在建行中牟支行将10万元存入该“存折”(其实是将10万元存入了刘某开立的存折上),27日16点,原告去该行查询时发现存折上的10万元不翼而飞,经调查发现钱款被刘某用龙卡(和存折一同办理)分三次支走。王风遂即向中原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建行中牟县支行和郑州市伏牛路支行各返还5万元。

    中原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建行中牟支行为原告办理的10万元人民币的储蓄业务并没有超越王风的要求违规操作。原告在办理储蓄业务时提交的存折是否被调包,建行中牟支行并不明知,且该行对存折的持有人及存折户名的一致性问题并不负有审查的义务,原告在诉讼中亦没有提供建行中牟支行在为其办理储蓄业务时存在违规操作情节的证据。

    另根据《个人存款帐户实名制规定》,《人民币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九条和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9)44号文件的规定,银行对身份证的审查应当属于形式审查,即只要在储户办理开户手续的环节中履行了对身份证以及其本人的核对义务,就应当准予开户。开办人向建行伏牛路支行提交了身份证,银行严格按有关操作规程办理,对存款人申请储蓄折卡开户时提交的身份证进行了形式审查,履行了相应的核对义务。开户人所持身份证的外表特征真实,银行对不能明显辨析真伪的上述身份证的真实性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据此,中原区法院遂做出上述判决。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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