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金水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抗诉、郑州中院指定该院再审的在校学生状告学校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这是该院努力践行调解年、积极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又一具体体现。
2001年11月15日9时许,原审原告刘帅在郑州市优胜路小学下课期间如厕时,因厕所挡墙倾倒将其砸伤,造成其左侧颞骨开放性骨折、左侧硬膜下血肿等。刘帅在郑州市第五人民医院、河南省人民医院共住院治疗112天,后又在不同医院进行门诊治疗。上述所花费用42442.5元,均由原审被告郑州市金水区优胜路小学垫付,原审被告另向原审原告支付了现金4300元。后双方因其他补偿事宜发生纠纷,原审原告为此诉至金水法院,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2004年7月30日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5年9月19日,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就该案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金水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该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再审审理过程中,刘帅向该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其伤残等级及与外伤是否有因果关系进行鉴定。该院委托河南正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经鉴定,刘帅的伤残程度构成六级伤残;刘帅的伤残与此次外伤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
本案合议庭紧紧抓住案件的实际情况,多次找到被告领导做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并与原告家长积极沟通,终于使双方握手言和,在原审被告赔付刘帅原审判决内容17269.34元的基础上,再支付刘帅伤残补助金及鉴定费40000元。至此,此案圆满解决,收到了较好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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