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公民个人的合法收入日益增加,于是公民死亡后所留遗产呈大额化趋势。同时,伴随着离婚案件的增加,有关遗产继承的纠纷也越来越复杂。中原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继子诉继母要求分割生父遗产纠纷案。
原告秦某的父亲徐某与母亲于2003年2月11日离婚,并约定原告由其母抚养,其父秦某每月向其支付抚育费160元。2005年原告父亲徐某与被告蒋某再婚,2008年5月29日徐某因病去世。之后,因原告与被告就遗产继承问题达不成一致意见,故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与继母共同分割其父亲徐某的养老金、住房公积金、抚恤金等共80000余元。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考虑到此案涉及到家庭关系,为维持家庭和睦,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蒋某一次性支付原告秦某其父亲的遗产20000元。
法官在此提醒,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改变,因此,在父母一方身亡后,不受其直接抚养的生子女依然享有继承权,并且任何人不得剥夺该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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