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是我国重要的民事诉讼制度,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重要形式。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调解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有利于当事人服判息诉,主动履行法律义务,有利于更好地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在我国社会追求全面协调发展的背景下,人民法院落实司法为民的要求,重视发挥调解的作用,切实保障和方便人民群众行使诉讼权利,可以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在审判领域为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以及建立和维护长期和谐稳定的社会关系发挥重要作用。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调解是更高水平的审判,调解是更高艺术的审判,调解是案结事了的最好方式,调解是社会和谐的有力武器,国际司法界称其为“东方经验”。
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一个和谐社会必定是有序的社会,而一个有序的社会必定是一个民主法治的社会。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就是让全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这就是党和人民的当前的政治要求。作为人民的法官就要牢固树立这种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忧患意识、责任意识,要以案结事了为目标,以胜败皆服为目标,以定纷止争为目标,要以发展的眼光深入研究和探索新形势下司法调解的规律和特点,在探索中求发展,在发展中谋探索,不断丰富调解手段,创新调解方式,从人民群众的需要出发选择审判方式,积极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同时还要时时处处为人民群众着想,将调解工作贯穿于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的全过程,贯穿于立案、庭前、庭审、判前、判后等各个不同的诉讼阶段和案件的审理环节,使调解工作全面化、全程化。要带着深厚的感情和强烈的责任感做好调解,绝不轻言放弃一起案件的调解,不轻易错过一次调解的机会,不轻视任何一直调解的有生力量,力求实现当事人最大程度的认可和满意,做到案结事了。当然,调解涉及面广,离不开有关部门的协调与配合,我们要加强与案件有关人员及单位的联系与沟通,形成调解合力,相互协作与配合,共同做好调解工作,实现最佳的司法效果。
省法院决定2009年在全省法院开展调节年活动,正是顺应这一潮流,这是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是在新时期创制新的审判方式,解决社会纠纷的重大举措,事关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事关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事关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对我们的审判工作有着极其重要的指导意义。调解制度植根于我国的长期司法实践,植根于我国社会的基层,植根于人民生活的方方面面、各个角落等等。这就要求我们要以和谐社区、和谐村镇、和谐邻里、和谐家庭作为切入点。尤其是基层法院及其派出的人民法庭离社区、村镇较近,与人民群众联系更为密切,开展的各项工作特别是司法调解工作与构建和谐社区、和谐村镇联系最为密切。人民法庭在最基层,法庭的同志最辛苦,他们作为“平安法官”,对保护一方稳定,保一方和谐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他们的工作做好了,人民法院的判决相当一部分就能案结事了,就平息诉讼,平息纠纷,定争止纷了。
今后我们必须坚持“调解为先,调判结合”的方针,最大限度地运用好“诉讼调解”这一“东方经验”,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中央领导同志提出的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基本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新要求,按照“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不断提高诉讼调解能力,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