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中院民三庭承担着普通民商事以及河南省绝大部分涉外民商事和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一审审判任务,及所辖中原区、二七区、惠济区、登封市、新郑市、新密市基层法院审理的民商事案件二审审判任务。2007年度受理案件830起,审结687起,其中调解结案43起,撤诉225起,调撤率39.01%;2008年度受理案件1094起,审结980起,其中调解结案131起,撤诉结案308起,调撤率44.79%。
其主要做法:
一、坚持正确的调解原则
1、坚持合法原则。调解合法性原则,包括程序合法和实体合法两个方面。调解由法官主持,法官依职权应保证调解程序合法。程序合法应把握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要坚持自愿原则。自愿是调解的灵魂,法官开展调解,一定要建立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不能为了追求调解率而强行调解、强迫调解,违背当事人的意志。违反自愿原则,就是最大的程序不合法。二是要注意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如答辩权、申请回避权、对特定案件申请不公开审判的权利等与当事人切身利益相关的诉讼权利。要切实防止以调解程序可以灵活、简便为由,损害甚至剥夺当事人享有的重要诉讼权利。实体合法是指调解结果合法。一方面,调解结果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能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否则即使协议双方是完全自愿的,人民法院也应依法进行干预。在我们的工作中,就遇到过类似的情况。2005年审理的一个资金拆借纠纷案中,双方当事人都提出愿意调解解决纠纷,主审法官在主持调解时释明,因双方之间的拆借行为扰乱了金融秩序,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只能对本金部分进行调解,而对原告依约收取的利息依法应予罚没,并对被告处以相当于约定利息的罚款。当事人对此不予认同,他们认为既然双方调解结案,对此结案方式以及协议内容以后均不会提出任何异议,况且只有你知我知,他人亦不会追究,所以倒不必如此苛刻,对原告利息予以罚没,对被告进行罚款,只是徒让当事人受损失。但在法官对调解合法性原则的坚持下,最后做通了当事人的调解工作,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并领取了民事制裁决定书。另一方面,对于调解结果显失公平、明显对一方当事人不利的,要特别注意审查,向当事人讲清协议的后果和影响,防止某些当事人在签收调解书时又以种种理由反悔,致使案件审理出现反复。因此,合法性审查里也应包括一定的合理性审查。如果当事人坚持已达成的协议,法院应予确认,以充分体现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
2、坚持民主原则。调解过程中的民主原则,是指要保证双方当事人之间地位的平等,全面地、平等地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确保协商过程的民主。调解协议的达成应是双方当事人平等参与、自愿协商的结果,而不是一方当事人利用其某些方面的优质地位,使另一方当事人屈就的结果。
3、坚持效率原则。效率原则是指开展调解应当及时和高效,不得以调解为名拖延办案。对于当事人不愿意调解、不适合调解的案件以及确实调解不成的案件,应当及时作出裁判,防止因久调不决而造成案件审限过长甚至超审限,最大限度地减轻当事人诉累,毕竟迟来的公正仍就是不公正。
二、构建民事调解新机制
1、实行案前调解和全程调解。将调解贯穿于诉讼过程中每一阶段和环节,根据案件特点,选择合适的时机进行调解,不放过任何一个调解的机会,以使案件尽可能得到调解。例如,在一个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系列案中,审判人员将调解贯穿案件审理的始终,采取被告答辩时调解、庭前调解、当庭调解、庭后调解、庭下调解,充分发挥原、被告委托代理律师的积极作用,促成庭下和解。功夫不负有心人,最终这48起案件都以被告的及时履行调解(和解)协议,原告撤诉的形式结案,达到了非常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今年受理的一个近百起侵犯著作财产权系列案中,被告遍及登封、中牟、上街、新密、巩义、新郑、惠济等几乎郑州市所有的辖区,给法院送达以及开庭时间的安排带来了很大的困难。考虑到案件的特殊情况,审判员在送达起诉状和应诉通知书时即在当时当地进行“送达调解”,亦取得了不错的效果,大大节约了诉讼成本和审判资源。
2、开展委托调解和协助调解工作。中院在强调法院和法官作为调解主体的同时,充分发掘社会资源,调动各种社会力量,比如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当地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司法局(所)等组织参与调解,协助法院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和调解工作,使诉讼调解工作适度社会化,充分发挥法院和其他组织的职能和优势作用。例如,在审理一个房屋拆迁合同一案中,除法院调解外,还根据案件特点委托当地人民政府进行调解。在审理一个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中,合议庭成员不仅到登封市的田间地头进行了现场勘查,而且还走访了村长和村支书,邀请他们协助法院做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形成工作合力。上述两种调解方式都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3、建立调解激励机制。为调动广大法官在案件审判中进行调解和当事人自愿选择调解的主动性、积极性,以推动调解工作最大限度的开展,一是建立了法院内部的调解激励机制,将调解能力和案件调撤率作为考核业务部门及法官个人工作业绩的一项重要指标。今年被定为调解年,省高院、省政法委、市政法委都对法院的调解工作做出了明确而具体的要求,并且开始施行法官个人绩效考核。每月我们都会将各部门及个人的考核结果予以公示,产生了大家不甘落后,你追我赶的良好局面。二是激励当事人主动选择调解。审判人员要善于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帮助当事人澄清对案件的模糊认识,引导当事人积极参与调解。此外,从2007年4月1日开始施行的新的诉讼费收费办法规定调解结案减半收取诉讼费,从减少当事人诉讼成本上可以作为促成当事人调解的一个方面。
三、做好诉讼调解工作,不仅要在观念上、机制上更新,更要善于总结与开拓行之有效的调解方法。
首先要做的是要吃透案情,找准切入点。针对每个案件的实际情况和各自特点,在全面了解案情,充分理解当事人诉讼心理的前提下,找准解决矛盾的突破口和切入点,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在审理一件侵犯著作人身权纠纷案中,审判人员庭前调解时,充分听取了双方的意见,了解到吴某应邀为某学院20周年纪念画刊作画,本意也是为了给自己做个宣传,但由于学院的疏忽,本应刊登在特邀教授作品一栏中的画作却被刊登在学生作品一栏,并且只是简单署了个名字,而未对吴某的生平及优秀作品如特邀教授等给以介绍。吴某认为学院的做法给自己名誉造成了极大的毁损,遂提起诉讼,不仅要求学院在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并且主张20万元的经济赔偿。学院副院长亲自登门道歉,亦未达成和解。经认真分析吴某的诉讼心理,合议庭认为其经过近半生辛勤努力,取得现在的成就,来之不易,所以对自己的名誉极为看重,这也是人之常情。20万元的主张,其目的也是为了间接肯定自己是知名画家,画作极具价值,金钱并不是本案诉讼的目的。了解到这一点,再加上学院方很有道歉并稍作经济补偿的诚意,审判人员在下面的调解工作中完全做到了有的放矢,对症下药。言语中充分表达了对吴某的尊敬之意,对他的声望、社会地位以及画作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并用了两句话来劝慰他,“酒香不怕巷子深”,“山不在高,有仙则名;水不在深,有龙则灵”,将话说到了他的心坎里,平息了他的一腔愤怒。看时机成熟了,审判员又话锋一转,不断的强调学院处理这件事的歉意态度有多诚恳,以期取得吴的谅解。同时,考虑到吴当初应邀作画,也有宣传自己的意思,审判员又向双方当事人提出自己的建议:学院利用报纸赔礼道歉时,可不做负面处理,而只做正面评价,比如将本案所涉画作刊登其上,旁边对吴的生平及优秀作品做一个简介,既达到了正名的作用,又取得了广泛的宣传效果,也不会对学院的声誉产生不利影响。这个意见被双方欣然接纳。名誉问题解决后,在法院的主持下,学院方以极少的补偿与吴达成了谅解,吴当庭撤诉,并于当天领到了撤诉裁定书。
其次,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可以灵活运用多种调解方法。比如:1、面对面调解法。在面对面调解时,要多讲法律法规,国情、政策,也可以结合人生观、价值观、荣辱观,构建和谐社会,以人为本等来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启发当事人“换位思考”、相互理解,晓之以理,动之以情。通过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但是,面对面调解时需要注意一个问题,如有一方当事人情绪激动、素质不高、出口伤人、讽刺挖苦另一方当事人,应立即制止,并给予批评,否则,只会激化矛盾,不利于调解的进行。2、背靠背调解法。可以让一方当事人先回避,分别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此时要多讲对各自不利的地方,使当事人能够认识到情况并非如自己预期的好,自己也有小辫子被抓,使其不切实际的期望值降低,心理预期回归正常,冷静下来面对现实。3、集体调解法。对于那些当事人情绪激动、固执己见、矛盾容易激化的案件,可有合议庭集体出面调解。集体调解时,要密切配合,合理分工,有人唱红脸,有人唱白脸,口径要一致,调子要统一。碰到棘手的案件,庭长、副庭长也会参与到调解工作中去。4、联合调解法。对于专业性较强的案件,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解。利用专家在学术界的威望和丰富的专业知识,为当事人解答专业技术方面的疑难问题,同时也利用当事人对专家们信任的心理,由专家与法官共同来做当事人的工作,促成案件的调解。5、借力调解法。对于那些通过老乡、同学、战友来打招呼说情的案件,要会巧借东风,因势利导,将利害关系向说情人讲清楚,让说情的人去做当事人的工作,利用当事人对说情人的信赖,常有事半功倍的效果。除此之外,实践中总结的“比照案例调解法”、“亲情调解法”、“委托调解法”、“趁热打铁调解法”、“冷处理调解法”等方法,也都是行之有效的方法。
最后,在调解工作中,要做到不偏不倚,守牢公正立场。调解应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前提下进行,法官应以中立者、调和者的身份参与解决纠纷,对双方一视同仁。在语言、行动、心理、态度上把握好尺度,做到诚心诚意、换位思考,让当事人既觉得亲近,又认为可以相信,最终化解纠纷。
一个健康、有序、发展的和谐社会,需要法院大力化解矛盾、解决纠纷,因此,我们应当进一步明确法院调解在纠纷解决机制中的独特地位,加强法院调解这种简便易行、通融灵活、成本低廉、对抗性弱的纠纷解决方式,全面强化民事调解,创造性的争取和协调各种和谐力量,减少不和谐因素,使人民法院真正成为保障社会和谐稳定的推进器和防火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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